典型案例:亳州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

发布日期:2020-10-15 15:11 信息来源:稽查处罚室 浏览量: 【字体:  

一、基本案情

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亳州市开展商品混凝土行业环境乱象专项整治。2020年4月27日至29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亳州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公司物料大棚北侧大门出口处大面积地面未硬化,地面上抛洒有大量废混凝土且厂区北侧未设置防尘围挡;物料大棚南侧大门出口至厂区出入口道路地面积较多,未及时清扫保洁2.位于物料大棚东北角一般固废贮存场所未采取防渗漏和防流失措施,现场有大量灰色的废混凝土泥浆固废贮存场所溢流到周边地面上该公司将大量废混凝土堆放厂区南侧涡河岸边。3.混凝土罐车清洗废水和厂区地面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通过水泵抽至物料大棚北侧的集污池,集污池东侧壁坍塌,部分入周边土壤,经市局环境监测人员对集污池内的废水取样监测分析PH值为12.48,呈强碱性;该公司利用水泵和软管将集污池内的部分水抽排至集污池西侧土堆内。

2020429日,亳州市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亳环责改字〔202025,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市局向该公司送达了《查封决定书》(亳环封字〔202016号),对该公司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实施了现场查封。 

经调阅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供的《亳州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卷宗》(谯环罚〔2019〕048号)部分证据材料:2019年9月26日,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9年9月26日,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环保负责人张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10月15日,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9月26日,谯城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4份。发现该公司属于再犯、拒不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一)对亳州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处二十万元罚款。

(二)对亳州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处十万元罚款。

(三)对亳州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责令停产整治,并处一百万元罚款。

(四)将案件移送亳州市公安局,对亳州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不仅再犯而且拒不改正,亳州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存在多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亳州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从重”情形,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并处以130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送亳州市公安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为了严格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多次到该公司现场指导帮扶,让企业迅速完成整改,并及时恢复生产。该公司主动申请分期缴纳罚款。2020年8月24日,130万元全部缴纳到位。

(二)法律适用

亳州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版)“十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67,从重,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公司处二十万元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版)“十三、违反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75,从重,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公司处十万元罚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 “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第(一)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版)“十一、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59,从重,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罚款”。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并处一百万元罚款。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将案件移送亳州市公安局,对亳州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三)执法示范点

亳州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是污染防治攻坚战中一堂典型的全民普法课。经过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

1、该案件是亳州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商品混凝土行业环境乱象整治行动中的典型案例,罚款数额成为亳州环保史上最大罚单,而且同时使用了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移送拘留等多个《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对企业和管理人员实施了双罚,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起到处罚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维护了法律尊严,保护了亳州的碧水蓝天。

2、案件办理中全面落实“六稳六保和“谁执法谁普法”工作。在办理亳州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中,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排执法人员多次到该公司现场指导帮扶,让企业迅速完成整改,并及时恢复生产。同时与新闻媒体联合拍摄了宣教片,进行了广泛宣传,起到了“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普法效果。

3、有利于规范自由裁量权。以典型案例的形式普法,使类似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实现统一、裁判尺度得到规范,让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置于人民群众的“阳光”监督之下,有限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确保公平公正。

4、有利于实现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良性互动。典型案例是法律实践与理论有机结合的产物,以典型案例的形式普法,架构起了实践与理论、问题与规则的桥梁,实现了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之间的良性互动,为公正司法奠定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

5、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确定性和预见性。以典型案例的形式来普法,可以提升普法宣传力度,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使公众度行政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加理性的认识,加强行政执法在人民群众心中的认同感,可以帮助人民群众更好地懂法、用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