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六安市陆某某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案

发布日期:2020-12-02 17:02 信息来源:稽查处罚室 浏览量: 【字体: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六安市霍山县环境监察大队先后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诸佛庵大岭村祠堂组、沿河村后冲林场私自架设高炉,并在夜间焚烧、冶炼不明废弃物。接报后,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高度重视,要求县环境监察大队全力查处,应当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大队长林德江带领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拍照、调查,先后5次对周边群众进行走访,积极发动群众提供线索,确定了涉案人员,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询问,做好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锁定好现场物证。在镇派出所配合下及时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扣押并称重,经称重,现场遗留废电路板及混合物4吨;经对扣押的废弃电路板(含电路板上附带元器件、芯片、插件)进行鉴定,该物质属于工业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5-49,危险特征为T(毒性)。经过前后近2个多月的艰苦工作,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渐浮水面,霍山县分局先后两次召开案审会进行讨论,认为需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交县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2019年8月7日将该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正式移送至霍山县公安局。

经查,2018年8月以来,陆某某伙同乔某某先后在诸佛庵大岭村祠堂组、沿河村后冲林场私自架设两处窑炉对废弃电路板、电线进行焚烧。陆某某负责窑炉的日常生产、管理,乔某某负责联系货源。他们每晚将购买好的废弃电路板和电线进行焚烧,于次日凌晨将焚烧所得的含铜半成品返还给购买废品的老板结账,并将半成品及炉渣等清理现场,手段隐蔽。截至案发时,该共同犯罪团体非法焚烧废弃电路板及其混合物计800余吨,数量巨大。

鉴于该案件涉嫌非法处置工业危险废物,且数量构成《刑法》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六安市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先后两次召开案审会进行讨论后,决定将此案移交县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公安机关,锁定陆某、乔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造窑炉,用于非法焚烧废弃电路板及混合物计800余吨,数量巨大、后果特别严重的环境污染犯罪证据,公安机关先后将陆某某、乔某某、郭某等7人抓获归案。

二、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污染环境罪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七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2020年8月28日,由六安市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查处移送的陆某某等七人共同犯罪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案件宣判:七名被告人领刑,受到刑罚处罚。根据七名被告人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和认罪态度,法院作出判决以下:陆某某、乔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金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杨某某、邹某某、郭某某、徐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宣告缓刑,均并处罚金十万元。

三、案件解析

为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情形进行认定。本案中,陆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造窑炉,用于非法焚烧废弃电路板及混合物计800余吨,符合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

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事关重大。近年来,六安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一直处于全省领先位置,2018、2019年连续2年取得省厅危废管理考核优秀等次。该案件违法行为多发生于夜间,又是有精细分工的犯罪团体,此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环境执法人员对法律知识的熟悉和对危险废物的敏感,有利于在发现案情初期,及时有针对性调查取证,锁定证据,避免了以罚代刑和放纵犯罪,推动了案件的顺利侦破,破获了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对社会影响也较为深远。该案的顺利侦办,也是健全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的有力体现,环保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通力合作,优势互补,织密环境保护网,正所谓“环境保护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该案的查处判决彰显了生态环境铁军在守护生态环境上的作为和担当,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以生态环保人的勇气、干劲和韧性,始终保持对破坏环境违法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守护好蓝天、碧水和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