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20-02-05 16:55 信息来源: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浏览量: 【字体:  

问:在疫情防控期间,我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如何办理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手续?

答: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20〕51号),“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问:上面提到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标准主要是哪些?

答:CT、车载CT和移动DR等属于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其辐射安全和防护应符合《GBZ 130-2013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建设期间中重点考虑设备机房医护通道门、病患通道门、各侧墙体、天花板、地板以及铅玻璃的防护厚度(具体可参见标准正文)。使用前,在机器正常工作条件和参数下,对设备机房周边的辐射环境水平进行监测,符合剂量水平规定即可使用。使用期间应注意加强医护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一般而言,即使短时间内操作较为频繁,其剂量水平仍处于较低水平,不会超过累积剂量限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