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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来信人: 景**** 来信时间:2021-09-14 09:47
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出入口位置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二)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三)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及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请问该法条中的施工单位包括所有建设工程,包括水利、交通等,均需施工现场设围挡封闭?如违反条例均由住建部门处罚(住建的职责仅仅包括房屋建筑及市政)?注:已咨询安徽省住建厅,回复由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回复
回复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时间:2021-09-17 14:58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已对施工扬尘生态环境管理做出了规定,所有施工单位均应主动落实法律要求。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我厅大气环境处,电话:0551-62775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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