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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是否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来信人: 刘**** 来信时间:2021-09-15 16:56
我们是安徽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路惠泉小区源丰阁和二号楼居民。安徽阜阳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在源丰阁和惠泉小区二号楼居民楼之间南北60米、东西70米窄小空间,建筑面积一万二千多米、高度24.8米有两层地下室的大型商场。我们认为该商场项目规划无视群众利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安徽省阜阳市人民路是阜阳市的老区是最繁华和人口密度最大的地方,应是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按照《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但项目方并没有征求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已做好环境影响报告书。请咨询一下开发商的做法是否合法。
回复
回复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时间:2021-09-17 15:00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我厅已通过电话向您进行了反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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