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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灰利用项目能否接收外省铝灰?
来信人: 王**** 来信时间:2021-09-30 17:06
您好,根据《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2017年11月29日):“(八)本通知发布之日尚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项目一律不得接受省外工业危险废物转入。综合利用类工业危险废物(废弃铅蓄电池除外)拟转入我省的,转入单位须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全成分分析报告。”现有一新建铝灰利用项目,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铝灰渣和二次铝灰(321-024-48、321-026-48)在利用环节是豁免的,请问该项目是否仍定义为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项目,是否可以接收外省的铝灰渣和二次铝灰?
回复
回复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时间:2021-10-15 17:06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规定的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在利用环节豁免,其豁免条件为“回收金属铝”,豁免内容为“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铝灰渣和二次铝灰依然是危险废物,新建铝灰利用项目仍为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项目,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皖环发〔2017〕166 号)规定,暂不可接收省外的铝灰渣和二次铝灰。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请您持续关注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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