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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 胡**** 来信时间:2022-01-18 11:25
根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30日内,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相关材料交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排污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并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更换数采仪或加装超标留样自动取样器是否需要单独进行组织验收?
回复
回复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时间:2022-01-2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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