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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 钟**** 来信时间:2022-06-25 00:11
请问有一个废塑料造粒生产项目,破碎后的废塑料与添加剂混合后进行熔融挤出造粒,根据2021年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可以划分到“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42”“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422”“废塑料加工处理”这个类别做报告表么?如果要划分到“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塑料制品业 292”里面,是需要以“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这个类别里做报告书?还是可以划分到“其他”里面做报告表呢?如果造粒过程中不添加添加剂而是直接熔融,是否属于报告表。
回复
回复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时间:2022-07-04 09:24

您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注释,已明确利用废塑料再生塑料制品列入292塑料制品业。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塑料制品业”判定环评文件类型。如您还有疑问,可联系我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联系电话:0551—62376676。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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