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信息来源: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8-07-19 17:38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推进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涉重金属、化工、医药制造、农药制造、印染、造纸、制革、酿造、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上级或同级党政机关转办、交办的以上举报案件也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工作。对举报人的奖励,由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用12369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举报时应当提供违法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及发生地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

公民举报的,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积极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应当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在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并提供联系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积极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第五条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对被举报对象作出处理后,根据处理结果,按行政处罚金额5%(最低 1000元人民币,最高 1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五)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

(六)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七)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八)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九)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十)非法转移、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一)被举报对象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 无法确定被举报对象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实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非法倾倒的数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非法倾倒危险废物1000吨(含)以上的,每件奖励人民币10万元;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0万吨(含)以上或危险废物100吨至1000吨以下的,每件奖励人民币 5万元;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万吨至10万吨以下或危险废物3吨至100吨以下的,每件奖励人民币 1万元。

第七条 对举报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按照第五条和第六条标准分别计算后,以标准高的给予奖励。

举报同一主体的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以单项最高金额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第一时间(办理奖励的环保部门登记时间为准)举报的举报人。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同时(办理奖励的环保部门同一天登记的,视为同时举报)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奖金按件支付,由环保部门平均分配。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按件支付,自行协商分配。

第九条  举报案件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案件办结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当面递交或邮寄身份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和银行账户等有关材料复印件(真实性由举报人负责)。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应按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举报人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奖金无法发放或错发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未明确具体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

(五)举报人通过缠访、闹访、一件多投等非正常方式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节的;

(六)举报人或其家庭成员是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的;

(七)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个人信息不真实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年度预算中给予保障。

第十二条  受理和查处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的,以及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申告。经查证属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尚未制定举报奖励办法或实施细则的设区市、省直管县环保局应当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奖励发放程序等内容。

已经制定了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或实施细则的设区市、省直管县环保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对举报奖励办法或实施细则适时予以修订完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和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519日印发的《安徽省环保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16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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