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监察稽查室发布日期:2021-07-05 20:10点击次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迅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标沪苏浙机制和政策创新工作部署,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21年6月30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司法厅印发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免罚清单”)。

一、背景介绍

《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规定,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告诫、引导为主,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明确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予处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政策创新和对标沪苏浙机制工作部署,省生态环境厅参照上海市、浙江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免罚清单。

二、起草过程

2021年3月18日,征求各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意见。4月13日,与司法厅就起草、发布情况进行会商。4月29日,通过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5月14日,与省司法厅就免罚清单内容进行再次会商,达成一致意见。6月下旬,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工作目标

  一是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是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保障,《免罚清单》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权行使,对于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给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是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免罚清单》让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原则,在执法监管中进一步紧抓重点排污单位、重点监管领域,把有限的资源和力量集中在更需要的地方,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细化量化执法标准,指导执法实践。《免罚清单》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具体案件的认定,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行为。

四、重要举措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免罚清单》的免罚事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构成要件作为免罚条件,不创设、不突破。同时,针对法条、结合执法实践,重点厘清、细化了违法行为轻微的具体情形,为执法人员提供执法操作依据,防止随意、标准不一。

(二)严格界定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条件。结合全省近年来环境行政处罚实践情况,参考上海市、浙江省先进经验,《免罚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不予处罚相关规定,按照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持续时间短、污染小的原则明确了15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

(三)严格落实及时纠正的要求。市场主体发生《免罚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条件后虽可不予处罚,但绝非放松监管要求,市场主体必须严格履行环境整改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不予处罚相关规定,《免罚清单》强调了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必须及时纠正、整改到位方可免罚。

(四)严格豁免条件。对于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并非无条件豁免该类违法行为,而是有条件的豁免,每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均明确了其认定条件,如第一、二、三条,要求企业必须及时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之后方可免罚。

(五)不排除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免罚清单》明确,其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五、创新举措

《免罚清单》设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企业环境管理等7个方面,共15条。《免罚清单》既吸取上海市、浙江省的先进经验,又兼顾我省工作实际,比上海市免罚清单多4条,比浙江省免罚清单多5条。具体为: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5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批先建类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类环境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及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违法行为等予以规定。

(二)排污许可制度方面(1条)。对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的行为予以规定。

(三)水污染污染防治方面(1条、与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共用1条)。对未按照规定开展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及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予以规定。

(四)大气污染防治方面(3条)。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废气污染物自行监测及保存原始监测记录、VOCs无组织排放、易扬尘物料露天堆放等三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规定。

(五)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方面(4条)。对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少量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堆放、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等四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规定。

(六)噪声污染防治方面(1条)。针对一定限度以内噪声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规定。

(七)企业环境管理方面(1条)。针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规定。

六、保障措施

  一是做好部署实施,确保落地见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已经在全系统进行统一部署,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指导,确保《免罚清单》得到正确执行,落地见效。

  二是加强社会宣传,确保普遍知晓。进一步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提高《免罚清单》的社会知晓率,帮扶企业了解政策,切实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确保应用规范。做好《免罚清单》实施效果的跟踪,强化执法稽查与考核,确保《免罚清单》合法使用,既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又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七、施行日期

《免罚清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政策咨询部门:省环境执法局 咨询人:赵凯 咨询电话:0551-6237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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