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监察稽查室发布日期:2021-10-15 12:27点击次数: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监管,2021年10月10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2020年,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的函》,建立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将8大类行业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目前,全省共3145家企业列入清单。正面清单实施以来,采取非现场执法方式,对清单内企业减少现场执法检查12849家次,减免处罚25家次。

2021年4月6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合理设定清单纳入条件,发挥正面清单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执法方式转变,形成政府企业多方共治的制度化、常态化措施。

二、起草过程

8月中旬征求各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意见,9月下旬,通过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10月上旬,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工作目标

一是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守法模范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对其充分信任和支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让自觉守法企业受益,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二是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正面清单制度坚持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对正面清单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确保公平公正执法。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最大限度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正面清单制度坚持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对执法人员能力,执法装备、手段的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均提出较高要求,用好这项政策,必将对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促进生态环境执法事业快速发展。

四是优化法治环境、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正面清单规范各类执法活动,同时强化对企业的精准帮扶指导,并给于企业一定的容错空间,鼓励守法、严惩违法,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营良好的执法和守法氛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重要举措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纳入正面清单的条件、纳入和发布程序、移出情形和程序以及正向激励措施四大部分。

(一)增加了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类型。在去年8大类上增加1类,即环境信用等级评定为“环保诚信”的企业,进一步明确完善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二)规范了正面清单纳入和发布程序。

1.各市生态环境局在编制正面清单企业名单过程中,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监管执法能力,同时积极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

2.正面清单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内,各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可对正面清单进行修订,纳入符合条件的新增企业,新增企业与原正面清单企业有效期一致。例如3年有效期内第3年修订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有效期为1年。

3.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发布或调整之前,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向省厅备案。

4.公示期满后,各市生态环境局应主动将正面清单企业的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号(排污登记编号)、正面清单有效期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

(三)明确正面清单移出情形和程序。《实施方案》明确7条应当移出正面清单的情形和移出程序。

1.移出程序: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在发现正面清单企业存在移出情形之一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移出清单,并将移出决定(含移出理由)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书面告知被移出企业,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厅备案。

2.相关要求:(1)移出正面清单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纳入。对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得再次纳入。(2)正面清单企业,如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3)移出正面清单的企业,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

五、创新举措

《实施方案》明确5条正向激励措施,进一步调动守法企业积极性,发挥正面清单企业示范引领作用,营造生态环境守法氛围。

(一)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等手段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自行监测数据和能源管理部门数据等实行差异化监管。

(二)严格现场执法检查条件。正面清单企业,发现的问题线索,可由企业先行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应经本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同意。现场执法检查应减少不必要的企业人员陪同检查和重复性提供材料。

(三)实行执法结果共享和互认。做好正面清单与各项环保制度统筹衔接,实现执法结果共享和互认。将正面清单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列入执法计划。在移动执法等信息系统中设置正面清单工作选项,实现非现场执法检查过程、减免行政处罚情况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四)加强帮扶指导。各市生态环境局可定期邀请正面清单企业交流座谈,在正面清单3年有效期内,要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对于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不予行政处罚。

(五)优先参与评优评奖。正面清单企业优先列入有关生态环境部门评优评奖活动;优先推荐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参选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称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畅通监督渠道,做细做实各项工作,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确保正面清单制度落地见效,对正面清单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执法与普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把满足企业法律需求与增强企业守法意识相结合,做好企业环境法规宣贯,指导帮助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提高执法监管成效。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正面清单企业示范引领作用,营造生态环境守法氛围。

政策咨询部门:省环境执法局 咨询人:赵凯 咨询电话:0551-6237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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