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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2985878/202110-0005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省生态环境厅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1-10-10 发布日期: 2021-10-10
发文字号: 皖环发〔2021〕45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标  题: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生态

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

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环发〔202145

 

各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1010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监管,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责任为根本,全面动员所有固定污染源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强化源头治理,形成执法监管合力,为推动正面清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惩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守法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实施差异化监管,让自觉守法企业受益。

二、正面清单的管理

(一)纳入正面清单的条件。

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由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认可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医药、医疗设备等生产企业。

2.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三个年度内(含本年度,以下同),生态环境部门未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燃气等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企业。

3.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三个年度内,生态环境部门已经进行过现场检查,未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以及餐饮、娱乐、洗浴、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服务企业。

4.重大工程项目。三个年度内,生态环境部门已经进行过现场检查,未发现存在偷排偷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其他采用逃避监管等恶意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或者已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交通基建、水利工程等国家或地方重大项目。

5.重点领域企业。三个年度内,生态环境部门已经进行过现场检查,未发现存在偷排偷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其他采用逃避监管等恶意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或者已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汽车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电力装备制造等领域企业。

6.其他已经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三个年度内,生态环境部门未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在线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的企业。

7.畜牧业、种植业、清洁能源开发、核技术利用等粮食和能源行业。三个年度内,生态环境部门已经进行过现场检查,未发现存在偷排偷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其他采用逃避监管等恶意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8.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发酵、化学合成工艺除外)、关键零部件、特殊材料等位于产业链供应链重要节点企业。三个年度内,生态环境部门已经进行过现场检查,未发现存在偷排偷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其他采用逃避监管等恶意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9.三个年度内,环境信用等级评定均为环保诚信的企业。

(二)纳入和发布正面清单的纳入和发布程序规定。

各市生态环境局在编制正面清单企业名单过程中,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监管执法能力,同时积极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正面清单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内,各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可对正面清单进行修订,纳入符合条件的新增企业,新增企业与原正面清单企业有效期一致。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发布或调整之前,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向省厅备案。公示期满后,各市生态环境局应主动将正面清单企业的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号(排污登记编号)、正面清单有效期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

(三)移出正面清单的移出情形和程序规定。

具有以下情形的,移出正面清单:

1. 不符合正面清单纳入条件的;

2. 存在群访、集体访或信访积案的;

3. 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

4. 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5. 在环境信用评价中弄虚作假的;

6. 因企业合并、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

7. 其他应移出正面清单的情形。

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在发现正面清单企业存在移出情形之一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移出清单,并将移出决定(含移出理由)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书面告知被移出企业,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厅备案,移出正面清单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纳入。对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得再次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如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移出正面清单的企业,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

三、正向激励措施

(一)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对正面清单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对重点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等物联网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管;对其他企业,通过各类生态环境管理数据、自行监测数据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门数据等开展非现场监管。鼓励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生产设施(含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数据。积极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和巡查。

(二)严格现场执法检查条件。对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应经本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同意;对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或超标等非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可由企业先行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认为还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经本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同意后,可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执法检查应减少不必要的企业人员陪同检查和重复性提供材料。

(三)实行执法结果共享和互认。做好正面清单与环保信用评价、排污许可管理、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制度统筹衔接。将正面清单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列入执法计划。在移动执法等信息系统中设置正面清单工作选项,实现非现场执法检查过程、减免行政处罚情况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做好执法工作衔接,实现监管措施一致,执法检查结果共享和互认,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

(四)加强帮扶指导。各市生态环境局可定期邀请正面清单企业交流座谈,及时听取企业诉求,梳理相关行业企业违法风险点,明确监管执法要求,加强普法宣传,增强企业行为预期。也可根据企业需求,加强帮扶指导,及时提醒预警,引导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精细化管理服务,帮助企业提升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在正面清单3年有效期内,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对于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皖环发〔202133号)不予行政处罚。

(五)优先参与评优评奖。正面清单企业优先列入有关生态环境部门评优评奖活动;优先推荐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参选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称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畅通监督渠道,做细做实各项工作,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确保正面清单制度落地见效,对正面清单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执法与普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把满足企业法律需求与增强企业守法意识相结合,做好企业环境法规宣贯,指导帮助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提高执法监管成效。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正面清单企业示范引领作用,营造生态环境守法氛围。

(三)做好信息调度。20211015日底前,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现有正面清单企业清理核实,按程序做好纳入工作,并重新予以公布,报省厅备案(附件1),同时填报三季度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自202112月起,每季度报送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工作开展过程中的亮点成效,以及依法免于处罚和依法履职查处重大违法案件的典型案例,我厅将及时组织宣传报道,并公开表扬。每年年底前,将落实正面清单工作总结报送省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