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1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监察稽查室发布日期:2021-12-16 15:01点击次数:

一、修订背景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42号)要求,省级监管执法部门要根据本行业领域监管实际,制定详细的随机抽查工作指引。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要求,2020年6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第一版)》,对纳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抽查事项清单》)8类13个抽查事项逐一明确了检查内容、方法和依据。

2021年3月,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际,对《抽查事项清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抽查事项清单》新增了6个抽查类别、7个抽查事项,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有关要求,对应修订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二、修订意义

此次抽查工作指引修订,是对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体系的更新和完善,进一步增强了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和科学性,为明确“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政策标准和评判界限提供了有力支撑,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修订过程

省生态环境厅对新增的抽查事项补充编制了抽查指引,并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对原有抽查事项指引对应的检查内容、方法、依据等进行了更新和补充。经2021年第20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1日印发实施。

四、修订目标

全面覆盖《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1版)》抽查事项,检查内容和方式更加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操作,检查依据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同步更新。

五、修订内容

(一)新增7个抽查事项指引

对应2021版抽查事项清单增加了特殊监管对象监督检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环境影响登记表合法合规性监督检查、土壤污染地块监督检查等6个事项的抽查指引;新增“销售的新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抽查事项指引,与“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发动机达标排放和依法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抽查事项指引整合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指引”。

(二)修订5个抽查事项指引

1.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事项。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碳排放交易权管理办法(试行)》补充了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检查内容;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新修订内容,对部分检查内容、依据进行了调整。

2.非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事项。以修订后的重点排污单位检查指引为基础,删除了针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检查内容及依据(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信息公开、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部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等检查内容及依据)。

3.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事项。修改了部分文字内容,增加了关于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督检查的表述,检查内容和依据不变。

4.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事项。根据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对部分检查内容、依据进行了调整。

5.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事项。根据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对部分检查依据进行了调整。

六、下一步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业务指导和培训,结合全省生态环境稽查工作,对随机抽查工作指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存在问题,推动制度文件落实落地。

政策咨询部门:省环境执法局 咨询人:高阳 联系方式:0551-6237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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