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合肥新桥机场S1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环评处发布日期:2022-01-25 15:06点击次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合肥新桥机场S1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皖环函〔2022〕31号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

     《合肥新桥机场S1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020-340000-53-01-033987)收悉。2021年12月3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合肥新桥机场S1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皖发改基础〔2021〕617号)。该项目线路起于寿县蜀山产业园站,止于五里墩站,全线长约47.5公里;设车站14座,其中高架站4座,地下站10座;岗集车辆段于科学中心站接轨,寿县停车场于蜀山产业园站接轨;全线新建新桥大道主变电所、岗集车辆段主变电所2座主变,共享线网控制中心。本工程采用市域B型车,设计时速120公里/小时;设计年度初期2028年,近期2035年,远期2050年。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噪声和振动防治。施工期制定合理计划,加强施工管理,原则上禁止夜间施工;优先采用低噪、低振动施工设备,施工场地内不设置混凝土搅拌机;合理布置施工机械位置,噪声较大的机械尽量布置在偏僻处或隧道内,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声环境敏感点;敏感路段施工场地周边设立围挡或声屏障。加强施工期声环境敏感点噪声、振动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和振动扰民。

    (二)严格落实运营期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优先采用低噪、低振动设备,做好站场源头消声隔声和减振;分段落实直立式声屏障、封闭式声屏障、加长风亭消声器、减振组合措施等防治措施;加强线路、轮轨等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减少附加振动的影响,保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加强运营期沿线敏感点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和增补、完善保护措施,避免噪声、振动污染扰民。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中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道路定期洒水,控制车速;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的管理,禁止使用超标施工机械。风亭出风口应采取绿化、过滤等消除异味措施,主排风口避免正对敏感点;车辆段、停车场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四)加强水环境和沿线生态保护。落实施工期及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尽量回用,其余部分与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不得直接排入地表水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不得设置施工营地等大临工程。严格控制施工用地,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水土保持要求,注重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五)配合做好沿线用地规划控制。根据《报告书》提出的达标控制距离要求,在轨道沿线、车站风亭、冷却塔、以及主变电所的噪声、振动、电磁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宜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振动和电磁等敏感建筑物。

   (六)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各类弃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指定堆场;盾构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定期及时清运,并转运至专门的临时堆土场,落实堆土场防渗透、扬散、流失措施。运营期一般固体废物优先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站场污水管线及污水处理设施实施分区防渗,加强源头预防;落实电磁辐射防护措施,减少电磁辐射和无线电干扰对周围环境敏感点和公众的影响。

   (八)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你单位应配合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新桥机场S1线沿合淮路噪声超标情况的复函》提出的噪声综合治理措施;配合沿线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实施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减轻噪声污染。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按规定开展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若项目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项目沿线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82961L,113404225861163685)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10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合肥市人民政府,淮南市人民政府,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安徽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