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监察稽查室发布日期:2021-08-10 16:52点击次数:



为切实规范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工作,有效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厅第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2021年8月4日印发执行。


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环境违法案件督办力度,有效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公众生态环境权益,参照原环境保护部《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公开督促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商请有关部门对有关案件联合实施挂牌督办的,适用本办法。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造成重点流域、重点区域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的。

   (四)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

   (五)环境违法问题长期不解决、屡查屡犯的。

(六)严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连续30日累计超标10日及以上,且手工监测结果超标的。

   (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

(九)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  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程序:

   (一)承办部门提出挂牌督办建议。

   (二)分管厅领导主持专题会议审议。

   (三)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向相关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并抄送同级政府。环境违法主体为企业的,同时抄送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省税务局。环境违法主体为上市公司的,同时抄送安徽证监局。

(五)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在门户网站公开环境违法案件情况及督办内容。

第五条  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

(三)督办事项。

(四)办理时限。

(五)报告方式和时限。

(六)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七)申请解除的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  挂牌督办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整改方案经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后,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整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

(四)责令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安全隐患。

(五)视情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依纪进行调查处理。

(六)责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政策或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或责令修改。

(八)其他事项。

第七条  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时限:

(一)环境违法主体为企业的,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难以按期完成督办事项,需要延长督办时限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书面请示延长办理时限,同时报送前期整改情况,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原因及其整改计划。经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同意后,方可予以延长。延长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由整改责任主体根据具体情况倒排整改工期,明确时间节点,合理确定办理时限,报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初审。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将初审意见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审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后出具审定意见。

第八条  挂牌督办期间,除民生工程、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以外,暂缓受理违法主体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报批文件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第九条  挂牌督办期间,发现违法主体存在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与挂牌督办环境违法行为一并处理。所有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后,方可申请解除挂牌督办。

申请延期后,违法主体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挂牌督办整改事项,并存在严重违法情节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十条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每月应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报送现场督办情况、案件整改进展情况,同时在本级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承办部门视情组织开展现场督导帮扶,促进落实挂牌督办事项。

第十一条  环境违法案件解除挂牌督办的程序:

(一)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对挂牌督办整改事项完成预验收后,应及时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预验收等相关资料。

(二)承办部门对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视情进行现场核查,根据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情况,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建议。

(三)分管厅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议。

(四)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解除挂牌督办通知,并抄送同级政府。按照第四条第四项相关规定,将解除挂牌督办的文件抄送相关部门。

(六)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公开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

第十二条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集体审核研究后,认为违法主体未完成督办事项的,不予解除挂牌督办,并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不予解除挂牌督办通知,提出相关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移送地方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

(二)违法主体未完成挂牌督办事项,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准予通过预验收,并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解除挂牌督办的。

第十四条  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超过办理时限或超过延长办理时限,未按要求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解除挂牌督办的。

(二)经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审核,认为未完成督办事项的。

第十五条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将挂牌督办案件一并纳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范围。解除挂牌督办即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通过验收销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皖环发〔2018〕25号文件中《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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