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监察稽查室发布日期:2021-08-11 14:22点击次数: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8月4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挂牌督办目的、条件、程序、内容、办理时限、责任追究情形等。修订后的《办法》更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生态环境权益。

问:挂牌督办是指什么?

答:《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生态环境厅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公开督促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问:符合哪些条件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答:(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造成重点流域、重点区域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的。

(四)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

(五)环境违法问题长期不解决、屡查屡犯的。

(六)严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连续30日累计超标10日及以上,且手工监测结果超标的。

(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

(九)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问:挂牌督办的程序包括哪些?

答:(一)承办部门提出挂牌督办建议。

(二)分管厅领导主持专题会议审议。

(三)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省生态环境厅向相关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并抄送同级政府。环境违法主体为企业的,同时抄送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省税务局。环境违法主体为上市公司的,同时抄送安徽证监局。

(五)省生态环境厅在门户网站公开环境违法案件情况及督办内容。

问: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时限有什么要求?

答:(一)环境违法主体为企业的,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难以按期完成督办事项,需要延长督办时限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省生态环境厅书面请示延长办理时限,同时报送前期整改情况,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原因及其整改计划。经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同意后,方可予以延长。延长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由整改责任主体根据具体情况倒排整改工期,明确时间节点,合理确定办理时限,报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初审。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将初审意见报省生态环境厅审定。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后出具审定意见。

问:解除挂牌督办的程序包括哪些?

答:(一)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对挂牌督办整改事项完成预验收后,应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预验收等相关资料。

(二)承办部门对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视情进行现场核查,根据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情况,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建议。

(三)分管厅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议。

(四)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省生态环境厅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解除挂牌督办通知,并抄送同级政府。按照第四条第四项相关规定,将解除挂牌督办的文件抄送相关部门。

(六)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公开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

问:如何实现挂牌督办案件的督办事项落实到位?

答:为推动挂牌督办问题整改,促进落实督办事项,省生态环境厅实行清单制管理,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加大现场督导帮扶力度,压实督办责任,促进挂牌问题改彻底、改到位。

问:挂牌督办案件办理过程中哪些情形会被追责?

答:省生态环境厅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移送地方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

(二)违法主体未完成挂牌督办事项,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准予通过预验收,并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解除挂牌督办的。

问:挂牌督办是如何发挥考核作用的?

答: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业,省生态环境厅将挂牌督办案件纳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范围,促进有关方面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推进整改。《办法》规定,解除了挂牌督办,表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通过验收销号。


政策咨询部门:省环境执法局 咨询人:黄平好 咨询电话:0551-6237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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