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巢湖海化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巢湖海化水洗飞灰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发布日期:2022-04-25 08:04点击次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巢湖海化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巢湖海化水洗飞灰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巢湖海化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巢湖海化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巢湖海化水洗飞灰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106-340181-04-01-713470)收悉。你公司拟在巢湖市银屏镇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依托巢湖海螺水泥2条4500吨/日的新型干法水泥窑生产线(1#窑及2#窑),建设飞灰储仓输送,飞灰洗脱、膜分离、结晶分盐(含盐储存)、烘干入窑系统及相关的环保设施,设计年处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10万吨。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意见,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有利于合肥市及周边区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飞灰的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各环节应严格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规范要求,确保每个环节、装置的环保指标和要求得到严格落实,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运营期废气治理措施。1#、2#水泥窑窑尾废气采用“低氮燃烧 SNCR脱硝 冷却(余热锅炉 增湿塔) 布袋除尘器 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 SCR脱硝”工艺处理后通过105米排气筒排放;原料飞灰仓、成品仓、烘干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水洗废气采用二级水吸收处理;盐酸储罐废气采用“一级水吸收 一级碱吸收处理”后排放。

项目建成运行后,窑尾排气筒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氨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相应标准,HCl、HF、Hg、二噁英、TOC、Tl Cd Pb As和Be Cr Sn Sb Cu Co Mn Ni V等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中相应标准;水洗过程产生的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无组织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氨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无组织排放标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飞灰水洗废水采用“滤液调节 重金属沉淀 石膏沉淀 高效沉淀 多级膜系统 MVR蒸发结晶”工艺处理,MVR产生的蒸汽冷凝水、氯化氢吸收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及车间车辆冲洗废水回用于飞灰水洗工序;生活污水、实验室废水及氨吸收废水依托巢湖海创水泥窑综合利用固废项目污水处理站(AO MBR)处理后用于巢湖水泥厂余热发电冷却塔补充用水。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切实做好厂区防渗。吨袋飞灰库、原灰及成品灰仓、初期雨水池、应急事故池、飞灰水洗及烘干区、蒸发洁净区等区域应进行重点防渗。按要求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

(三)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原灰仓收集粉尘返回至飞灰水洗工序;脱氯飞灰、重金属污泥经烘干后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结晶盐(钠盐和钾盐)在满足中国水泥协会团体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预处理产品水洗氯化物》(T/CCAS010-2019)后,作为副产品外售;水洗废水处理产生的石膏(硫酸钙)在满足《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GB/T21371-2019)后,用于巢湖水泥厂水泥生产。窑灰(窑尾)返回水泥窑。废滤袋、废机油及实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危害环境或者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不得运入本省境内处置”等相关规定。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各环节环境风险控制,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配备相应的物资与设备,在系统投入运行前应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并开展事故模拟与应急演练检验,在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

(六)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强化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管理,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

(七)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在厂区外醒目位置设置电子屏幕,实时公布在线监测数据,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八)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8LK3XE22)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4月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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