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光泊岗淮河公路大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发布日期:2022-05-09 08:19点击次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光泊岗淮河公路大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皖环函〔2022〕533号


明光市跃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明光泊岗淮河公路大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017-341182-48-01-009154,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本项目是省道S257跨越淮河的关键性通道工程,桥梁全长约1.86公里,主桥宽度27.5米、引桥宽度24米,按照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建设,设计时速80公里/时;施工期配套建设2处预制场及施工便道,不自建施工营地、取土场、弃渣场、沥青及混凝土拌合站。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先采用低噪设备,合理布置施工机械位置,控制车速、鸣笛,减少对运输道路两侧居民影响;施工期定期监测噪声,根据需要设置临时隔声屏障。按《报告书》要求设置声屏障、减振沟等减缓措施,并预留噪声治理费用;运营期开展噪声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保护措施,确保声环境质量达标,避免噪声扰民。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尽量选择枯水期并采用先进工艺进行桥梁施工,减少水体扰动,钻孔废弃泥渣收集后输送至岸上处理;施工场地内设置多级沉淀池,预制养护水回用不外排;施工船舶、机械油污水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对物料堆存场地进行分区防渗;水源保护区及邻水路段内禁止开展维修和清洗作业,不得堆存物料,严禁向淮河支流水体倾倒弃土及泥浆;将水源保护区内桥梁路段作为施工期重点的环境管理路段,对取水口所在淮河支流定期监测地表水质,做好应急准备。

    (三)严格控制生态影响。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加强施工管理,落实植被保护要求,减少对动物惊扰,减轻项目建设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的影响;对表层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搬运、集中收集和存放,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按照渔业主管部门要求,采取渔业资源恢复补偿措施。

   (四)加强大气环境保护。严控拆除过程中的扬尘污染,落实拆除工程湿法作业;施工中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道路定期洒水,控制车速;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的管理,禁止使用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施工机械和车辆。运营期加强公路养护,保持道路良好的运营状态。

   (五)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建筑垃圾妥善收集堆放,及时清运处置;废弃渣土(表土)、干化泥浆暂存,回用于沿线绿化、临时用地恢复;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集中处置;禁止在施工营地、场地内进行机械维修,避免产生废油等危险废物。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应急收集池、警示标识等,提高桥梁防撞等级,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风险防范应急物资,做好同水源地应急预案的衔接联动,加强应急管理。

    三、配合明光市人民政府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做好用地控制,配合开展噪声污染情况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等减噪工作。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若项目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项目沿线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343860061U)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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