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发布日期:2023-01-12 15:12点击次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绿岛”项目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共享治污、集中治污,规范治理行为,提高治理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指南》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徐越

电  话:0551—62775371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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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类,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指导和规范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类“绿岛”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纳入安徽省“绿岛”项目库的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类“绿岛”项目。

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绿岛”项目可参照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适用现行有效版本。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31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50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34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122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015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38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HJ 471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CJ/T 158  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

CJJ 60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守法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指南。

3.1 绿岛

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组织多元投资,配套建有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的集中点(片区)。

3.2 工业废水

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3.3 污水集中预处理设施

为2家及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预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预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2家及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等。

3.4 集中预处理

对一定区域内产生的污染物(污水或固体废物)收集后输(运)送至指定地点,并进行预处理处置的方式。

3.5 同质废水

生产工序中排放的污染因子基本相同、污染物浓度在同一量级或处理范围内的废水。

4 建设要求

4.1 基本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布点(项目选址应在工业园区、高新区或工业集中区内),并严格履行环评等相关审批及验收手续。贮存设施应远离环境敏感区,按照《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建设,设置防火、防雷、防渗漏装置及泄漏液体收集装置,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在排放口、在线监控设备、处理设施等关键位置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联网。

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组建专业运维管理团队进行项目管理,做好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厂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的长期有效运行。

4.2 收集范围

项目收集范围原则上不得超出所在园区或集中区范围。

收集对象为项目所在园区或集中区内有电镀、印染等工序的中小企业同质废水,中试孵化和科研基地内实验室废水或其他类型中小企业需要自行预处理的工业废水。

4.3 建设规模

根据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项目服务范围,服务对象的废水排放现状,结合近远期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处理工艺。

4.4 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周期应在一年内,一般不超过24个月。

4.5 建设内容

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污水管渠系统,泵站、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的设施、辅助生产配套设施、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出水排放系统等。

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项目的总图设计应依据相关规范,并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排水、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污水厂总平面布置应以节约用地为原则,根据污水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和工艺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因素,使总平面布置合理、经济、节约能源,并应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生产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合理,并应与生产建筑物、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污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分别集中布置。

4.6 标识要求

(1)污水处理厂设施标识

污水处理厂处理设备、管道、进水口及出水口(排放口)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相关标准、规范设置警示标志和识别标志,对警示标志和识别标识的设置位置、规格参数、公开内容应符合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

在识别标识外观质量上,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无明显变形;立柱、支架的材料、内外径大小及地下部分高度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等安全、稳定固定,避免发生倾倒情况;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等均应经过防腐处理;公开栏、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无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公开栏、标志牌、标签等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绿岛”公示标识

在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绿岛”项目贮存设施外的显著位置,采用立式固定或平面固定方式固定设置“绿岛”项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绿岛”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服务范围、环境效益、运营单位、监督举报途径等文字信息。

5 污染控制和风险防范

明确对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厂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废水处理措施、废气处理措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地面防渗措施等,确保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

明确工业废水处理后尾水去向,根据尾水去向明确项目需达到的出水水质。尾水直接排放的,水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一级A标准及行业污水处理尾水排放标准,巢湖流域工业废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应满足《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4/2710)。尾水排放至下游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满足下游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

明确对工业废水处理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的类型分析,制订预防发生意外事故的措施,配备必需的设备、设施、装置,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上报程序、联系办法、应对措施和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

加强对工业废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定期监测设施进水和出水水质,防范环境风险。明确进水水质突变、设备故障的防范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

涉及GB 8978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的,应通过专用管道输送至“绿岛”项目。

6 工程施工要求

工业废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施工安装使用的工程材料和有关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按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对国外引进专用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要求。

7 运行管理基本要求

7.1 建立运行机制

工业废水处理厂项目应建立长效运行机制,落实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与资金来源渠道,组建专业运维管理团队对项目进行运行管理。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制度和规程进行操作;落实专人负责制,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建立运行管理台账制度,做好设施运行与水质监测记录。

确保污染处理设施长期、稳定、有效地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处理设施,不得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

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设施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7.2 加强监测管理

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设施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绿岛”项目可同服务对象约定进水水质监测的因子、方式、频次、点位,保障数据真实可靠。

7.3 推进信息化管理

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项目自控系统设计应采用一个开放式结构体系的自动化系统,将系统与设备有机结合用于监控生产。将信息流扩展到整个生产过程,利用企业的其他信息将工厂各车间连接成网络,从而实现过程控制数据与信息方便可靠地在PLC与外部设备之间交换。

7.4 完善监管制度

完善项目监管制度,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主体,定期反馈“绿岛”项目运行情况;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项目年度环境报告;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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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类,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类“绿岛”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纳入安徽省“绿岛”项目库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类“绿岛”项目。

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绿岛”项目可参照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适用现行有效版本。

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8191  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J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519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指南。

3.1 绿岛

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组织多元投资,配套建有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的集中点(片区)。

3.2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3 危险废物贮存

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4 贮存设施

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5 集中贮存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或服务一定区域范围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集中收集贮存设施。

4 建设要求

4.1 基本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布点(项目选址应在工业园区、高新区或工业集中区内),严格履行环评等相关审批及验收手续。贮存设施应远离环境敏感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建设,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散、防渗漏装置及泄漏液体收集装置,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联网,视频监控数据应保存2年以上。

运营单位应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环境管理人员,具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运输能力,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4.2 收集范围

项目收集范围原则上不得超出所在地设区市范围。

收集对象为项目所在设区市内年产生量在10吨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各类检测机构等产生的实验室废物(医疗废物除外),机动车维修机构、加油站等产生的危险废物。

纳入收集体系的产废量较少(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下)的中小企业、科研院所等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家。

4.3 建设规模

合理确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设施的面积,以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种类(类别、代码)、规模、包装方式、贮存条件、中转周期等。

收集的危险废物种类、规模不得超过环评文件及审批要求,严禁收集、贮存感染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严禁开展除分类、压块、打包之外的处理工作,严禁收集在产废企业长期贮存、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收集的危险废物应及时转移给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收集许可量原则上不超过10000吨/年,且最大贮存量原则上不大于有效库容的50%;贮存危险废物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有效库容的50%。

4.4 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周期应在一年内,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4.5 建设内容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企业设施选址、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均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等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管理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有关要求。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进厂危险废物接收系统、分析鉴别系统、贮存与输送系统、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车辆冲洗等设施。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项目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项目应以贮存设施为主体进行布置,其它各项设施应按危险废物处理流程合理安排。贮存液态危险废物或可能产生液体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应设置泄漏液、浸出液等收集装置,收集的废液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贮存易产生挥发性气体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设置气体收集、净化装置。

危险废物物流的出入口以及接收、贮存、转运和处置场所等主要设施应与贮存设施的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建设。

4.6 标识要求

(1)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贮存设施及危险废物包装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等文件要求相关标准、规范设置警示标志和识别标志,对警示标志和识别标识的设置位置、规格参数、公开内容应符合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

在识别标识外观质量上,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无明显变形;立柱、支架的材料、内外径大小及地下部分高度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等安全、稳定固定,避免发生倾倒情况;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等均应经过防腐处理;公开栏、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无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公开栏、标志牌、标签等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绿岛”公示标识

在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绿岛”项目贮存设施外的显著位置,采用立式固定或平面固定方式固定设置“绿岛”项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绿岛”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服务范围、环境效益、运营单位、监督举报途径等文字信息。

5 污染控制和风险防范

明确对贮存设施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废水处理措施、废气处理措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地面防渗措施等,确保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

明确对贮存设施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的类型分析,制订预防发生意外事故的措施,配备必需的设备、设施、装置,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上报程序、联系办法、应对措施和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对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后进入贮存设施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6 工程施工要求

贮存设施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施工安装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有关器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按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对国外引进专用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要求。

7 运行管理基本要求

7.1 申领经营许可证

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保部2009年第65号公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版)及有关修改单、《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皖环发〔2017〕16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危险废物收集范围不超过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向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经营许______可证,有多个贮存设施且设施所在地位于两个以上设区市、收集范围跨多个设区市的,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经营许可证。

年收集规模原则上不大于10000吨,许可收集规模超过10000吨/年的企业,换发许可证时许可规模不得超过近三年最大年实际收集量的150%。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企业应当在限定的行政区域、类别、规模内经营,不得超区域范围、超许可类别、超规模经营。

7.2 建立危______废管理台账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企业应根据收集的危险废物特点,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台账,通过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试点过程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等情况,并使用专用车辆运输,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做到来源可追溯、贮存可监控、去向可跟踪。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应账实相符,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7.3 积极推进信息化管理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企业应在贮存设施出入口、计量区域、装卸货区域、仓储区域、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实施不间断录制,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联网,视频监控数据保存时间不低于2年。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探索建设全程跟踪收集废物流向的ERP管理系统,实现小量危险废物的源头管控和过程可溯,监理从收集管理、贮存管理、应急平台、经营记录簿、汇总统计的全过程业务模块。实行电子标识标签,一体化实现危险废物的自动称重、拍照、标签打印、数据实时上传。

7.4 制定应急预案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严格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准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及时修订;安全生产等其他应急预案应按有关要求报相关监管部门。

7.5 组织人员培训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人员培训制度,按年度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企业有关人员应熟悉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程序,能够使用应急设备、有效应对突发事件,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7.6 开展环境监测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行或委托开展大气、土壤及地下水等污染物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内容和频次公开污染物排放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等环境信息,主动公开危险废物收______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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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集中喷涂(含汽车维修、集中涂装)类,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指导和规范集中喷涂(含汽车维修集中涂装)类“绿岛”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安徽省集中喷涂(含汽车维修集中涂装)“绿岛”项目。

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绿岛”项目可参照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适用现行有效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系列国家标准

GB 38469  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1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24409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30981  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33372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 38508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GB 38507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38597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78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

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T 38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

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1093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3836.15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

《安徽省大气办关于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皖大气办〔2021〕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指南。

3.1 绿岛

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组织多元投资,配套建有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的集中点(片区)。

3.2 涂装

采用合适的施工方法和工艺技术,将不同种类的涂料涂覆在物体表面并牢固附着于被涂物体的涂料成膜工艺。

包括涂料调配、机械预处理(抛丸、打磨、喷砂、喷丸、清理等)、化学预处理(溶剂擦洗、酸洗除锈、擦洗除锈和化学脱脂等)、转化膜处理(磷化、钝化、锆化、硅烷化、化学氧化等)、涂覆(含底漆、中涂、面漆、清漆、胶)、流平、固化成膜等生产环节的工序。

3.3 喷涂

通过喷枪或雾化器,借助于压力、离心力、电场力等,将涂料施涂于被涂物表面的涂装方法。

3.4 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4 建设要求

4.1 基本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布点,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集中区)、汽车维修聚集区及其周边,单独或依托治污能力强的规模企业建设集中式的高效污染治理设施,从而实现大气污染物集中治理。

新建集中喷涂中心需同原有分散喷涂设施的协商制订关停或管理计划,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并达标排放。原则上集中喷涂中心应为独立的新建项目,依托企业扩建的集中喷涂中心不得以扩大自身产能为目的。

建设项目应根据加工产品不同进行针对性建设,确保建设内容可有效运转,避免资源闲置与浪费,具体可分为家具集中喷涂类、工程机械集中喷涂类、汽车维修集中喷涂类及其他集中喷涂类。

4.2 服务范围

建设集中喷涂中心是服务当地有喷涂需求的、没有能力建设并管理高效污染防治设施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加工产品生产工艺相同或相似,可充分利用项目建设的内容以达到集约建设的目的,项目禁止承接区外来料加工。

4.3 建设规模与内容

集中喷涂中心应有充分的前期基础工作,针对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合理确定项目所需建设的规模、工艺及使用的原辅料。

建设内容需根据加工产品的生产工艺建设相对应的内容,不同项目种类建设的主要内容如下:

项目种类 建设内容 功能
家具集中喷涂类 原辅料仓库 用于储存擦色剂、稀释剂、固化剂、胶粘剂、清洗剂、涂料、腻子等含VOCs的原辅料
危废暂存间 用于储存废涂料、废胶粘剂、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含VOCs废料(渣、液)以及VOCs物料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
调配间 用于涂料、胶粘剂等VOCs物料的调配
喷涂室 用于底漆、面漆、擦色等喷涂或涂饰过程的操作
流平室 用于流平操作,同时禁止在流平过程中通过安装大风量风扇或其他通风措施故意稀释排放
干燥间 用于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过程的操作
施胶、清洗区域 在密闭的空间内进行,可单独建设房间或共用其他房间从事该操作
污染处理设施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与废气进行稳定、有效的处理
工程机械集中喷涂类 原辅料仓库 用于储存涂料、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胶粘剂、密封胶等VOCs物料
危废暂存间 用于储存废涂料、废稀释剂、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含VOCs废料(渣、液)以及VOCs物料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
调配间 用于涂料、稀释剂等VOCs物料的调配
喷涂室 用于底漆、面漆等喷涂过程的操作,大件喷涂可采用组件拆分、分段喷涂方式,兼用滑轨运输、可移动喷涂房等装备
流平室 用于流平操作,同时禁止在流平过程中通过安装大风量风扇或其他通风措施故意稀释排放
干燥间 用于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过程的操作
清洗区域 在密闭的空间内进行或共用其他房间从事该操作
污染处理设施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与废气进行稳定、有效的处理
汽车维修集中涂装类 原辅料仓库 用于储存油漆、固化剂、稀释剂、原子灰等VOCs物料
危废暂存间 用于储存废涂料、废稀释剂、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含VOCs废料(渣、液)以及VOCs物料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
调配间 用于油漆、稀释剂等VOCs物料的调配,无需单独设置
打磨房 用于原漆剥离、打腻子等过程的操作
喷漆房 用于底漆、面漆等喷涂过程的操作
烤漆房 用于烘干油漆过程的操作
喷烤漆房 用于喷漆、烘干等过程的操作,将喷漆房与烤漆房耦合至一间
清洗区域 在密闭的空间内进行或共用其他房间从事该操作
污染处理设施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与废气进行稳定、有效的处理
其他集中喷涂类 原辅料仓库 用于储存涂料、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胶粘剂、密封胶等VOCs物料
危废暂存间 用于储存废涂料、废稀释剂、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含VOCs废料(渣、液)以及VOCs物料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
调配间 用于涂料、稀释剂等VOCs物料的调配
喷涂室 用于底漆、面漆等喷涂过程的操作,大件喷涂可采用组件拆分、分段喷涂方式,兼用滑轨运输、可移动喷涂房等装备
流平室 用于流平操作,同时禁止在流平过程中通过安装大风量风扇或其他通风措施故意稀释排放
干燥间 用于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过程的操作
清洗区域 在密闭的空间内进行或共用其他房间从事该操作
污染处理设施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与废气进行稳定、有效的处理

集中喷涂项目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4.4 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周期应在一年内,最长一般不超过18个月。

5 污染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

污染控制应从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与排放监测等方面着手,总体要求如下:

5.1 源头消减

项目应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发挥推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作用,优先考虑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少的高固体分涂料或水性涂料,使用涂料应与集中喷涂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原辅料保持一致。推动生产工艺技术升级进步、优先考虑使用喷涂效率高的喷涂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提高溶剂产品利用率。

涉及到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料应进行严格管理,对物料的采购量、入库量、出库量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原辅料管理台账。该类原辅料的储存、转运过程应保持密闭,避免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逸散。

5.2 过程控制

涂料、稀释剂、清洗剂、固化剂等VOCs物料密闭储存;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废涂料、废稀释剂、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含VOCs废料(渣、液)以及VOCs物料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密封储存于危废储存间;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

项目应设置独立的密闭调漆室(汽车维修除外),调配涂料过程应在调漆室内进行,室内通风换气次数15次/h~25次/h;待用或备用料需保持密闭,杜绝盛装含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容器敞开放置;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输送过程应保证密闭,宜采用集中供漆系统,优先采用管道进行输送。

项目所设置的喷漆房、流平室、烘干室或喷烤漆房应为封闭结构,喷漆(包括打腻子)过程应在房内进行,房内通风排气气流速度控制在0.25 m/s~0.5 m/s,房间宜采用干式过滤对房内排风进行过滤,鼓励使用全自动喷漆和循环风工艺。

项目所设置的烘干室或喷烤漆房的加热系统宜采用电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热源;室内需设置空气循环系统,其气流布置应满足使室内的可燃气体不产生积聚的要求,同时室内需设置排气口,排气口位置应设在可燃气体浓度最高的区域;为避免室内废气逸散,需将室内保持负压状态,排风量为空气循环风量的10%~20%。

5.3 末端治理

调漆室、喷漆房、流平室、喷烤漆房、烘干室所排出的废气需进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有效处理后排放,废气进入污染治理设备前应先进行过滤进一步去除废气中的漆雾,污染治理设施对收集的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90%。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应根据喷涂工艺条件和废气的风量、浓度等污染状况选择采用吸附、催化燃烧、热力燃烧或液体吸收等净化工艺,项目应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效率。

中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宜采用热力燃烧、催化燃烧等技术,燃烧后的热量宜回收利用。采用液体吸收时,需在吸收液与污染物达到气液平衡前及时对吸收液进行更新,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当排气浓度不能满足设计或排放要求时、吸附量达到饱和吸附量时应更换吸附剂,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作危废处置。项目不允许采用单一的液体吸收、一次性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等低效工艺。

项目应规范工程设计,污染防治设施应由具有专业设计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设计。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应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蓄热燃烧等其他处理工艺的,应满足《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其他工艺应满足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计。

5.4 排放监测

项目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的有关要求对废气排放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按照GB/T 16157等监测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进行排放口的规范化设置。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应包括:监测平台、监测开孔、通往监测平台的通道(应设置1.1 m高的安全防护栏)等。

对于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效率监测,应在处理设施的废气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位置、采样孔、采样平台等监测条件。其中,为了保证烟气流速、烟气浓度等指标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要特别注意采样位置的规范性。

废气排放应满足相关行业、国家与地方的排放标准。

不同项目种类在各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表:

项目种类 控制类别 具体内容
家具集中喷涂类 源头消减 含VOCs原辅料 使用的涂料、清洗剂、胶粘剂中VOCs含量的限值应符合《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等相关规范要求,鼓励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料
喷涂工艺 宜采用往复式喷涂箱、辊涂、淋涂、机械手、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减少使用手动空气喷涂技术
过程控制 储存 含VOCs原辅料应密闭储存;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含VOCs的危废应密封储存于危废暂存库
转移输送 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宜采用集中供漆系统
施工过程 施胶、调配、喷涂、流平、干燥、清洗等过程应在密闭环境中进行,并进行有效的废气收集,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90%
末端治理 施胶 溶剂型胶粘剂的施胶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催化氧化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
喷涂、干燥 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水性涂料集中自动化喷涂及溶剂型涂料的喷涂、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催化氧化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小风量低浓度或不适宜浓缩脱附的废气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组合工艺;温度较高的烘干废气可单独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
调配、流平 调配、流平废气可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
清洗 线上设备清洗废气宜与喷涂废气一并处理;线下设备清洗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
排放监测 排放限值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
监测监控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家具制造工业》(HJ 102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 1086)等规定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工程机械集中喷涂类 源头控制 含VOCs原辅料 使用的涂料、清洗剂、胶粘剂中VOCs含量的限值应符合《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等相关规范要求,鼓励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料
喷涂工艺 大件喷涂可采用组件拆分、分段喷涂方式,兼用滑轨运输、可移动喷涂房等装备;宜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或无气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减少使用手动空气喷涂技术
过程控制 储存 含VOCs原辅料应密闭储存;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含VOCs的危废应密封储存于危废暂存库
转移输送 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宜采用集中供漆系统
施工过程 调配、喷涂、流平、干燥、清洗等过程应在密闭环境中进行,并进行有效的废气收集,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90%
末端治理 喷涂、晾干 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水性涂料集中自动化喷涂及溶剂型涂料的喷涂、晾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小风量低浓度或不适宜浓缩脱附的废气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组合工艺
烘干 烘干废气宜采用热力焚烧/催化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单独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
调配、流平 调配、流平废气可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
清洗 线下设备清洗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
排放监测 排放限值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
监测监控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 1086)等规定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汽车维修集中涂装类 源头控制 含VOCs原辅料 使用的涂料、清洗剂中VOCs含量的限值应符合《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09)、《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等相关规范要求,鼓励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料
喷涂工艺 宜采用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
过程控制 储存 含VOCs原辅料应密闭储存;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含VOCs的危废应密封储存于危废暂存库
转移输送 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
施工过程 调配、喷涂、干燥、清洗等过程应在密闭环境中进行,并进行有效的废气收集,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90%
末端治理 喷涂、烘干 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溶剂型涂料的喷涂、烘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水性涂料的喷涂、烘干等小风量低浓度或不适宜浓缩脱附的废气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组合工艺
调配、清洗 调配、清洗废气可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
排放监测 排放限值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
监测监控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 1086)等规定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其他集中喷涂类 源头控制 含VOCs原辅料 使用的涂料、清洗剂、胶粘剂中VOCs含量的限值应符合《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8469)、《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09)、《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等相关规范要求,鼓励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料
喷涂工艺 大件喷涂可采用组件拆分、分段喷涂方式,兼用滑轨运输、可移动喷涂房等装备;宜采用静电喷涂、自动喷涂、高压无气喷涂或高流量低压力(HVLP)喷枪等高效涂装技术,减少使用手动空气喷涂技术
过程控制 储存 含VOCs原辅料应密闭储存;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含VOCs的危废应密封储存于危废暂存库
转移输送 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宜采用集中供漆系统
施工过程 调配、喷涂、流平、干燥、清洗等过程应在密闭环境中进行,并进行有效的废气收集,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90%
末端治理 喷涂、晾干 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水性涂料集中自动化喷涂及溶剂型涂料的喷涂、晾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小风量低浓度或不适宜浓缩脱附的废气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组合工艺
烘干 烘干废气宜采用热力焚烧/催化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单独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
调配、流平 调配、流平废气可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
清洗 清洗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
排放限值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
监测监控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 1086)等规定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5.5 环境风险防范

明确对集中喷涂中心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的类型分析,制订预防发生意外事故的措施,配备必需的设备、设施、装置,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上报程序、联系办法、应对措施和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相关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应按要求进行备案并严格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准备,每年应开展应急演练,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回顾性评估,并及时修订;安全生产等其他应急预案应按有关要求报相关监管部门。

6 建筑与设备安全建议

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开展安全评估,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评估和监管。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建筑工程与设备需编制安全设计专篇,并履行相关的安全要求。

7 工程施工要求

集中喷涂中心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施工安装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有关器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按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对国外引进专用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要求。

8 运行管理基本要求

项目需落实运行维护单位与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健全长效运行机制,保证项目长期、稳定地运行。

8.1 完善生产运行管理

建立长效运行机制,使项目得到科学、高效的运营,确保中小微企业稳定参与,保证项目转得动、用得好,定期反馈“绿岛”项目运行情况,编制项目年度效益报告。

8.2 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管理

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针对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合理、可行的运行管理制度,并按照运行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点检记录与维护保养,针对污染防治设施所产生的二次污染进行正确处理与处置。

8.3 开展排放监测

按照HJ 819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 1086)等规定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对项目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进行监测,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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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类,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安徽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绿岛”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适用现行有效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7622  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GB/T 26624  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NY/T 1220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牧〔2018〕2号)

《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22〕19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皖农牧〔2016〕3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83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皖农牧函〔2017〕134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1〕5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绿岛

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多元投资,配套建有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从而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的集中点或片区。

3.2 畜禽粪污

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尿液和污水的总称。

3.3 畜禽粪污综合(资源化)利用

指在畜禽粪污处理过程中,通过生产沼气、堆肥、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3.4 非规模化养殖场

根据原省农业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皖农牧〔2017〕99号),非规模化养殖场指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下,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下,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下,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下,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下,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下的养殖场。其他畜禽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4 建设要求

4.1 基本要求

农业“绿岛”项目应重点服务于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只收集干粪、不收集粪液的不算“绿岛”。根据实际非规模化养殖场的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布点,项目选址应位于非规模化养殖场密集区,并处于居民生活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或侧风处;在充分满足附近农民少量养殖需要的同时,就地就近利用畜禽粪污产生的肥、气、电。对粪污收集、储存、处理装备的容量、防雨防火等级、资源化过程的三废、粪污处理后利用过程等严格履行环评等相关审批及验收手续。固体粪便储存设施、液体或全量粪污储存池的设计分别按照《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7622)和《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6624)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建设,设置防雨、防渗漏、防外溢装置,配套外溢和渗透报警设备、通讯设备和消防设施。粪污处理池的建设根据资源化利用的模式,建设堆肥仓、沉淀池、氧化塘和厌氧反应器等设施,其设计和建设要求按照《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执行,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安防等设施。堆肥、沤肥、沼肥、肥水等还田利用的项目,依据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确定配套农田面积,并按照《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和沼肥施用技术规范(NY/T 2065)执行。利用粪污产沼气、产电的项目,依据《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第1部分:工艺设计》(NY/T1220.1)执行,并根据需要配套沼气发电、沼气提纯等设施设备。

运营单位应有2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环境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畜禽粪污运输工具,肥料和肥水施用设备,有保证畜禽粪污资源化高效利用的成熟技术和经验、污染防治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4.2 收集范围

项目收集范围本着就近服务宗旨,原则上运输距离不得超出10km范围。

收集对象为项目所在地周边的非规模化养殖场的干清粪、水泡粪等畜禽粪污,粪污运输应配备专业运输车辆。

纳入收集体系的非规模化养殖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家或生猪(其他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换算成猪当量)出栏量2500头以上。

4.3 建设规模

根据项目服务的养殖场数量和畜禽种类,合理确定粪污暂存池、处理池的建设容量,并配套相应规模的消纳土地、沼气提纯和发电设备。收集、储存和处理的畜禽粪污规模不得超过环评文件及审批要求。

畜禽粪污暂存池建筑规模根据拟收集的养殖场畜禽粪污量及储存时间确定,其设计容量可参考《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标准建设。

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干清粪日产生量(m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生猪干清粪日产生量推荐值为0.002 m3,其它畜禽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

液体或全量粪污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其设计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0.01 m3,奶牛0.045m3,肉牛0.017 m3,家禽0.0002 m3,具体可根据当地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的,每头存栏生猪粪污发酵床建设面积不小于0.2 m2。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等处理的,配套调节池、厌氧发酵罐、固液分离机、贮气设施、沼渣沼液储存池等设施设备,建设规模及要求依据《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 1220)执行。

4.4 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周期应在一年内,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4.5 建设内容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粪污收集储存、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三个方面。

粪污收集储存相关的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养殖场粪污清理系统、粪污暂存系统、防水防渗透系统、运输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通讯、卫生防疫等设施以及集中处理前的粪污暂存池。

粪污处理相关的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固液分离设施、输送系统、干粪堆肥系统、液体或全量粪污处理系统、肥水肥料沼气贮存系统、供水供电系统、监控通信系统、防渗溢及报警系统、暖通空调、机电维修、车辆冲洗等设施。

粪污利用相关的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田间储粪(液)池、输送管道、肥水浇灌设施设备、粪肥运输车购置等。本地无稳定种植业消纳基地的项目,必须与其他消纳地或综合利用服务组织(如沼液配送服务站等)签订消纳对接协议或委托处理利用合同。利用沼气发电或提纯生物天然气的,根据需要建设沼气发电和沼气提纯等系统。

5 污染控制和风险防范

明确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全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废水处理措施、废气处理措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地面防渗防外溢措施、臭气防扬散措施等,确保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

明确对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全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的类型分析,制订意外事故预防方案,配备必需的报警装置和意外事故处理设施、装置;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污染消除、上报程序等保障措施。对涉及到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的区域,需要详细制定可行的风险预防措施和危险应急处置方法。

6 工程施工及验收

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过程相关的建筑工程、设备安装要符合施工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施工、安装过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并获得供应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劣质、环保不达标的产品。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我国现行的有关安装标准执行。对国外引进的专用设备应按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等进行施工安装,应符合我国现行相关设备的施工及验收要求。

7 运行管理要求

7.1 落实养殖场主体责任

明确畜禽粪污综合利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配套完善畜禽粪污收集的设施设备,承担畜禽粪污集中处理费用,引导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守法经营和生态环保意识。

7.2 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

确保畜禽粪污的运输车辆、污染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稳定高效运行。健全设备运行管理、维修保养和安全操作等规章制度,且严格执行。在关键的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间,按要求安装监控摄像头,将设备的实时运行状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与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联网。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规避潜在风险,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备案,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准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7.3 规范台账管理

建立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的台账管理,包括畜禽粪污的来源、数量、物理状态等收集信息以及粪肥、沼液、沼气的产生量、使用或者销售记录等资源化利用信息,并有相关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名。畜禽粪污的管理台账应账实相符,每季度应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7.4 推进跟踪监测

在畜禽粪污处理单元附近建立跟踪监测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定期监测大气、地表水、地下水体、土壤相关指标,明确处理工艺运行过程的环境影响效应,并将测量数据上报给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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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水产养殖尾水净化类,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安徽省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类“绿岛”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适用现行有效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SC/T 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HJ 2005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DB34/T 3657  池塘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技术规程

DB34/T 1002  池塘养殖水质综合调控技术操作规程

《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19年农业主推技术的通知》(农办科〔2019〕22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20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20〕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

《安徽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8〕306号)

《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农渔〔2019〕95号)

《安徽省绿色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指导性建设规范(试行)》(皖农渔函〔2022〕65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绿岛

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多元投资,配套建有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从而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的集中点或片区。

3.2 水产养殖

利用各种水域以各种方式进行水生经济动植物养殖和种植的生产活动。

3.3 池塘水产养殖尾水

在池塘水产养殖过程中,因改善水质或一个养殖周期结束而向养殖池塘外排除的氮、磷等浓度高于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二级标准的尾水。

3.4 净化设施

利用物理、化学及生物等水质净化措施,构建生态沟渠和净化池塘等尾水处理设施。

3.5 循环水

养殖池塘排放的养殖尾水经净化系统处理后再经泵站回到养殖池塘作为养殖用水。

4 建设要求

4.1 基本要求

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项目要符合地方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项目服务的养殖区域应集中连片,服务对象为多个养殖户,项目的建设能够统一解决养殖区域内养殖尾水处理达标难题。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布局,设计净化工艺,并严格履行环评等相关审批及验收手续,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净化设施应远离环境敏感区,合理布置养殖尾水排放口。养殖尾水排放水域和水质满足《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和《池塘养殖水质综合调控技术操作规程》,循环水水质满足《渔业水质标准》。

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组建专业运维管理团队进行项目管理,做好水生生态治理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净化设施的长期有效运行。

4.2 服务范围

项目服务范围为集中连片的养殖区域,养殖区域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亩。

4.3 建设规模

综合考虑服务范围内的养殖尾水产生量、尾水去向和出水水质要求,合理确定净化设施的面积和处理能力。

净化设施面积占养殖区域面积的比例通常为6%-20%,具体视养殖品种及产量而定。

净化设施设计处理能力应该满足养殖区域内所有养殖尾水的处理需求,具体建设要求可参考《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池塘养殖水质综合调控技术操作规程》等。

4.4 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周期应在一年内,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4.5 建设内容

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项目建设应有充分的前期基础工作,根据养殖区域面积、地势、养殖种类等合理选择净化治理技术。水产养殖尾水净化治理技术可选择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尾水处理技术、人工湿地尾水处理技术或其他尾水治理技术。

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尾水处理技术对养殖尾水进行多级处理后再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净化设施总面积占养殖总面积较大的应建立“四池三坝”,处理工艺流程主要包括:“生态沟渠-沉淀池-过滤坝-曝气池-过滤坝-生物净化池-过滤坝-洁水池”;养殖投入较少的品种,可采用“四池两坝”的治理模式,处理工艺流程主要包括:“生态沟渠-沉淀池-过滤坝-曝气池-生物净化池-过滤坝-洁水池”。

人工湿地尾水处理技术通过在人工湿地上建立人工水生态系统,利用内基质、植物、微生物等协同作用,经过物理、化学、生物三重处理,达到去除或消减尾水中污染物的目的。人工湿地分为表面流人工湿地、潜流人工湿地及沟渠型人工湿地,可单独或组合应用构建人工湿地-水产养殖复合系统。

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项目建设内容一般包括:生态沟渠、沉淀池、过滤坝、曝气池、生物净化池、洁水池、人工湿地、进排水设施以及配套设备。

生态沟渠构建技术:利用养殖区域内原有的排水渠道或周边河沟进行改造而成,并进行加宽和挖深,宽度不小于3m,深度不小于1.5m,沟渠坡岸原则上不硬化,种植绿化植物,在沟渠内设置浮床,种植水生植物,利用生态沟渠对养殖尾水进行初步处理,最终汇集至沉淀池(已硬化的沟渠只需设置浮床,种植水生植物;无可利用沟渠时,用排水管道将养殖尾水汇集至沉淀池)。

沉淀池构建技术:沉淀池面积不小于尾水处理设施总面积的45%,尽量挖深,在沉淀池内设置“之”字型挡水设施,增加水流流程,延长养殖尾水在沉淀池中停留时间,并在池中种植水生植物,以吸收利用水体中营养盐。沉淀池四周坡岸不硬化,坡上以草皮绿化或种植低矮树木。

过滤坝构建技术:用空心砖或钢架结构搭建过滤坝外部墙体,在坝体中填充大小不一的滤料,滤料可选择陶粒、火山石、细沙、碎石、棕片和活性炭等,坝宽不小于2米;坝长不小于6米,并以200亩养殖面积为起点,原则上每增加100亩养殖面积,坝长加1米;坝高应基本与塘埂持平,坝面中间应铺设板块或碎石,两端种植低矮景观植物。坝前应设置一道细网材质的挡网,高度与过滤坝持平,用以拦截落叶等漂浮物。过滤坝建设还应注重汛期泄洪设施配套。

曝气池构建技术:曝气池面积为尾水处理设施总面积的5%左右,曝气头设置密度不小于每3平方米1个,曝气头安装时应距离池底30cm以上,罗茨风机功率配备不小于每100个曝气头3kw,罗茨风机须用不锈钢罩保护或安装在生产管理用房内。曝气池底部与四周坡岸应硬化或水泥板护坡或土工膜铺设,以防止水体中悬浮物浓度过高堵塞曝气头。应在曝气池中定期添加芽孢杆菌、光合细菌等微生物制剂,用以加速分解水体中有机物。

生物净化池构建技术:生物净化池面积占尾水处理设施总面积的10%左右,池内悬挂毛刷,密度不小于6000根/亩,毛刷设置方向应与水流方向垂直,毛刷底部也须用聚乙烯绳或不锈钢丝固定,确保毛刷挺直,不随水流飘动。定期添加芽孢杆菌、光合细菌等微生物制剂,用以加速分解水体中有机物。池塘四周坡岸不硬化,坡上以草皮绿化或种植低矮树木。

生态净化池(人工湿地、洁水池)构建技术:洁水池面积应占尾水处理设施总面积的40%以上,填料选择具有一定机械强度、比表面积较大、稳定性良好并具有核实孔隙率及表面粗糙度的填充物,如火山岩、陶砾、矿渣、鹅卵石或磁珠等高分子材料。移栽成活率高、耐污去污能力强、耐寒性好的芦苇、香蒲、菖蒲、美人蕉、鸢尾、再力花、睡莲等本地植物。合理选择植物种类,分类搭配,保证四季均有植物生长。

排水设施建设:所有排水设施应为渠道或硬管,不得使用软管,应尽可能做到水体自流,因地势原因无法自流的,应建设提升泵站。通过泵站合理控制各处理池水位,确保各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果良好。

项目总图设计应根据养殖区域的面积、地势等自然条件,结合养殖池塘布局、进排水条件、养殖尾水去向、环境保护要求、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给排水、防洪和防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项目应以净化设施为主体进行布置,其它各项设施应按养殖尾水净化工艺流程合理安排。

4.6 标识要求

在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绿岛”项目净化设施外的显著位置,采用立式固定或平面固定方式固定设置“绿岛”项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绿岛”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服务范围、环境效益、运营单位、监督举报途径等文字信息。

5 污染控制和风险防范

明确净化后养殖尾水去向,根据养殖尾水去向明确项目需达到的出水水质。排放养殖尾水水质满足《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循环水水质满足《渔业水质标准》。

明确对净化设施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的类型分析,制定预防发生意外事故的措施,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装置,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上报程序、联系办法、应对措施和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

加强对净化设施的运行维护,定期监测设施进水和出水水质,防范环境风险。明确净化设施失效、养殖尾水未经处理排放或回用时的防范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如养殖尾水循环使用,项目应明确水量超过设施容纳最大水量(如遇暴雨期等特殊情形)时产生的外排水的去向和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运营维护,制定无养殖尾水或水量较小时净化设施的补水来源。

6 工程施工要求

净化设施工程施工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施工使用的工程材料和有关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按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对国外引进专用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要求。

7 运行管理要求

7.1 强化项目管理

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项目应建立长效运行机制,落实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与资金来源渠道,组建专业运维管理团队对项目进行运行管理,团队需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制度和规程进行操作;落实专人负责制,确保净化设施正常运行;建立运行管理台账制度,做好设施运行与水质监测记录。

做好净化设施水生生态治理系统的管理与维护,适时清理和补充水生生物;定期检查维修设备设施;根据循环周期适时补水,确保净化设施长效稳定运行。

7.2 实施监测管理

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项目应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加强对净化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水质监测样品采集地应设在通向外界公共水域的排放口进行(如有多处排水口,应分别采样),净化设施应设置固定式排污口,并安装污染源监控设备。对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时间应具有代表性,采样时间为排水口处准备向外排水前或在排水过程的中间时段。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的监测因子应包括悬浮物、pH、高锰酸盐指数、总磷(以P计)、总氮(以N计)。

7.3 推进信息化管理

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现代物联网技术,在净化设施中央和养殖尾水排放口安装监控摄像设施,进行远程监控,通过在线监控、水质监测、智能曝气等技术,实施远程智能管控。

7.4 完善监管与信息公开制度

完善项目监管制度。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主体,定期反馈“绿岛”项目运行情况;制定项目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运营主体开展考核评估;确保养殖户充分稳定参与项目的运行与监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项目年度环境报告;面向参与项目的养殖户公开项目运行台账和水质监测报告;在净化设施处显著位置设置“绿岛”项目公示牌,主动公开“绿岛”项目主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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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餐饮油烟治理类,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安徽省餐饮油烟治理类“绿岛”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适用现行有效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54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T62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

HJ/T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CR J 048  饮食业油烟净化器认定技术条件

DB34/T 4139  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

《关于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皖大气办〔2021〕4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绿岛

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多元投资,配套建有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从而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的集中点或片区。

3.2 餐饮业

在一定场所,利用餐饮设施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包括调制加工),为社会生活提供饮食服务的行业。

3.3 餐饮服务单位

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的服务机构。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入一个餐饮服务单位。

3.4 油烟

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的产物,统称为油烟。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净化设施

对餐饮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各种设备及其组合。

3.7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4 建设要求

4.1 基本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优化餐饮服务单位布局,服务于多个餐饮油烟排放主体,集中设置满足国家产品质量相关要求的油烟收集、净化、排放设施,确保处理后的油烟排放浓度低于2.0 mg/m3。

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组建专业运维管理团队进行项目管理,做好餐饮油烟集中治理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的长期有效运行。

4.2 收集范围

建设餐饮油烟“绿岛”是服务当地有油烟治理需求且不便于建设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本着就近服务宗旨,以居住小区、沿街餐饮商铺、小吃街、商业综合体等为油烟收集范围,不得超出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政范围。

纳入收集范围的餐饮服务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

4.3 建设规模

项目应有充分的前期基础工作,针对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合理建设油烟收集、净化、排放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

4.4 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周期应在一年内,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4.5 建设内容

餐饮油烟集中治理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餐饮油烟收集、净化、排放、油烟在线监测、油烟净化设备工况监测、供配电等设施购置及安装。

餐饮油烟集中治理工程总图设计应根据服务区域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环境保护以及住宅、电力、通讯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搭建油烟排放在线监控平台,对餐饮油烟净化设施进行实时监管,及时掌握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助力油烟排放管理精准溯源。

建设油烟净化设备工况监测平台,在油烟净化装置、风机等处安装探头,采集包含电压、电流、阻力、温度等运行状态参数,通过数据采集、传输单元实时监测净化设备运行工况。

油烟排放在线监控平台与油烟净化设备工况监测平台应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联网。有条件的项目,可开发手机监管APP,实现对餐饮油烟净化设施的移动监管和监督信息的实时传输,提高执法效率。

4.6 标识要求

在油烟净化等设施外的显眼位置,粘贴服务业“绿岛”项目的标识。在油烟排放口,采用立式固定或平面固定方式设置“绿岛”项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绿岛”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服务范围、环境效益、运营单位、监督举报途径等文字信息。

5 污染控制和风险防范

采购油烟治理设施必须满足HJ554、HJ/T62、HCRJ 048等相关标准,确保油烟排放浓度低于2.0 mg/m3,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达到85%以上。项目运维管理团队应结合油烟净化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做好清洗和更换维护记录,至少保留油烟净化设施管理台账1年。

明确餐饮油烟治理工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的类型分析,制订预防发生意外事故的措施,配备必需的设备、设施、装置,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上报程序、联系办法、应对措施和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

6 建筑与设备安全建议

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开展安全评估,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评估和监管。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建筑工程与设备需编制安全设计专篇,并履行相关的安全要求。

7 工程施工要求

餐饮油烟治理设施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施工安装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有关器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按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对国外引进专用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要求。

8 运行管理要求

8.1 明确治污责任

餐饮油烟治理项目应落实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与资金来源渠道,加强专业运维管理团队建设,完善油烟排放监管。项目运维管理团队应保障治污设施巡查频率,确保烟罩等易被油烟污染的作业面保持日常清洁,不存在明显的油污敷挂现象;排气管道无肉眼可见的油烟,无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的气味;油烟净化设施和管道密封完好,无破损、无泄漏。

餐饮服务单位应保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油烟净化设施,保证烹饪操作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经收集、净化后达标排放。未经任何设备净化排放视同超标。

8.2 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管理

项目运维管理团队应建立净化设备运维管理中心,定期维护保养油烟收集、净化及排气设施,负责设备运行参数采集传输单元维护、建立维护清洗档案、实名制清洗维护监管,保证设施正常运转,排气筒出口及周边无明显油污。原则上,净化设备至少每月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1次,净化设备使用说明另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净化设备安装或更换时,应在设备易见位置粘贴标志,显示提供安装或更换服务的单位名称、联系信息和日期。油烟收集、净化、排放设施出现故障应立即排除故障并记录相关情况,若48 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应暂停营业直至修复完成。

8.3 推进在线监测管理

所安装油烟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必须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要求。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开启油烟在线自动监测设施,项目运维管理团队应加强油烟在线自动监测设施的巡查。各餐饮服务单位及项目运维管理团队不得对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和监测数据进行任何干扰、改动和破坏。

利用油烟净化设备工况监测平台,实时上传油烟净化设备运行参数、净化设备清洗记录、滤料更换记录、故障解决情况以及异常信息和日志信息等,系统应异常情况进行实时报警提示,便于项目运维人员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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