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新建池州至黄山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日期:2019-07-09 17:22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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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报来的《新建池州至黄山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017-340000-53-01-022276)收悉。新建池州至黄山铁路经过池州市贵池区、青阳县、黄山市黄山区、黟县境内,包括正线及相关配套工程,正线池州站至黟县东站(不含)线路全长121.462公里,设车站4座,其中池州站为既有接轨站,新设九华山、黄山西、黟县东(不含)3座中间站;另引入池州站右线绕行段4.097公里;新建铜九线施工便线1.407公里;新建变电所2座、分区所3座、AT所4座。正线采用无砟轨道,部分道岔采用有砟轨道。全线共有特大、大中桥52座;隧道34座。正线双线高速铁路,电力牵引,速度目标值350公里/小时。

     该项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发改基础〔2016〕1536号)中区域铁路连接线的组成部分。项目选线经过省级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区域,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给我厅反馈的意见,《报告书》进行了落实完善。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环境影响。项目地处皖南地区,土地利用现状以耕地、林地为主。工程设计过程中,经过众多方案比选,尽量避让沿线分布的各类生态敏感点;但受地形地貌、工程技术条件等因素的限制,项目选线不可避免穿越省级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区域。主要生态环境影响为施工对地表植被的破坏、对周边野生动物活动的干扰,以及桥梁涉水施工对鱼类生长繁殖和渔类资源的影响等。

    (二)声环境及振动影响。铁路噪声将对沿线居民住宅和幼儿园等环境敏感点产生不同程度的环境影响。对沿线居民住宅和学校的振动影响主要为施工期。

    (三)水环境影响。项目沿线地表水体分为长江流域和新安江流域。施工期污水主要有施工营地生活污水、各类施工废水、隧道施工排水等。运营期污水主要来源于沿线车站、警务区和变电所等。

    (四)其他环境影响。牵引变电所场界工频电场和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的限值要求。根据《报告书》,项目选线未压覆石煤矿等伴生放射性矿种。施工期及运营期将产生一定量的固体废物。

三、减缓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沿线生态环境保护。在设计、建设及运营过程中,进一步落实省林业局《关于同意新建池州至黄山铁路穿越十里山、九龙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林保函〔2018〕13号)、《关于池黄铁路建设工程对太平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复函》(林湿函〔2019〕201号)、《关于对新建池黄铁路穿越塔川国家森林公园规划方案审查意见的批复》(林园函〔2018〕35号)、《关于新建池州至黄山铁路穿越太平湖省级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复函》及《关于新建池州至黄山铁路穿越秋浦仙境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复函》中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进一步优化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生态敏感区路段的线路方案,尽可能减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优化施工工艺和方案,经过塔川国家森林公园、十里山和九龙峰省级自然保护区路段施工尽量少采用爆破或考虑无声爆破,减缓生态环境影响。为减小工程施工期对水生生态不利影响,位于太平湖、白沙河、青通河等敏感水域涉水桥墩施工,应合理调度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尽可能避开鱼类的繁殖盛期。开展生态恢复、生态补偿和生态监测,根据观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补救和保护措施。

    大临设施和弃渣场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各取、弃土(渣)场选址方案。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临时工程尽量布置在永久占地范围内,施工便道尽量利用既有道路。施工前剥离表土集中堆放,用于后期的绿化覆土及复垦。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场地、取、弃土(渣)场及沿线站场等采取生态修复措施,落实铁路两侧绿化措施。

    (二)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落实《报告书》关于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搬迁、隔声等措施,确保敏感点环境噪声达标或满足相应控制要求。

    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对沿线噪声敏感点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噪声防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沿线土地使用,线路两侧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得建设学校、医院、疗养院及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建筑。

   (三)落实振动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加强对强振动施工机械的控制和管理。在靠近居民住宅路段施工时,夜间禁止使用打桩机、夯土式压路机等强振动机械。运营期对位于隧道上方、距离较近的1处敏感点胡家村15户纳入工程拆迁后,满足相应功能区振动限值要求。运营期应加强跟踪监测,发现振动超标时,及时增补振动治理措施。

   (四)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优化工程设计,尽量减少跨越敏感水域的涉水桥墩数量,在枯水期进行跨河桥梁施工。强化涉水施工管理,避免污染敏感水体。各类施工废水处理后回用。

落实沿线车站(所)污水处理措施,建设单位要积极与地方政府对接,黄山西站和九华山站污水应在运营前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运营期加强对车站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处理效果能够满足排放标准。

    (五)做好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控。严格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规范各类施工和大临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严禁使用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

    (六)加强辐射环境监测。项目隧道工程应进行辐射环境监测,重点监测氡气含量,做好监测记录;对达不到伴生放射性矿标准的废渣应建立符合要求的尾矿库贮存。如发现伴生放射性矿,应重新评估工程环境可行性,编制辐射环境评价专篇,及时向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加强监管。

    (七)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加强运营期电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预留有线电视入网补偿经费。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建筑施工垃圾和废机油等危险废物。

   (八)青阳县和黄山区人民政府应加快市政污水管网建设,保障九华山站和黄山西站污水在项目运行前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妥善处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选址、选线、性质、规模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适时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生态影响减缓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并落实。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七、建设单位应在《报告书》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池州市、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及贵池区、青阳县、黄山区、黟县生态环境分局,并将送达回执送我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八、请池州市、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及贵池区、青阳县、黄山区、黟县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辖区内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881467871)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3日

 抄送:

青阳县、黄山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池州市、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青阳县、贵池区、黄山区、黟县生态环境分局,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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