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20 16:47 信息来源:法规与标准处 浏览量: 【字体: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8年12月22日通过,2014年7月17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12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一、《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为思想指引和行动指南,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树立新发展理念,立足本省实际,遵循更严格、更具体、更细致的修订思路,依法保障中央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在安徽落地生根。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科学自然观、“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基本民生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融入《条例》。

二是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最新决策部署,遵循绿色发展理念,按照省委关于《条例》修改的相关要求,坚持保护优先、从严监管,兼顾当前与长远,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修改充实《条例》的相关内容,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保持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最新修改,结合我省湿地保护、湖泊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定,修改完善《条例》,维护法制统一。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

2018年2月22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修改《条例》。2018年3月22日,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决定(草案)的议案》。3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此后,按照省委相关工作要求,省人大法工委会同城建环资工委、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合肥市人民政府、省巢湖管理局等单位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系统梳理中央部署和省委规定,严肃、认真、负责地对《条例》进行了六轮集中研究修改;赴合肥市开展立法调研,赴江苏省、浙江省考察学习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经验;通过安徽人大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方面意见,先后两次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巢湖流域所有市、县人大常委会以及相关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并书面征求了省委常委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成员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请示;按程序,提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会议审议;报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6章52条,本次修订调整为6章61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

对标对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标对表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并转化为法规内容。比如在总则中增加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等内容(第四条、第五条)在分则中增加了城镇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二)保持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统一

坚决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一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增加了与有关饮用水水源和风景名胜区保护方面法律、法规适用相衔接的规定(第二条)二是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的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巢湖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第六条);增加了完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建立约谈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制度(第十一条);增加了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三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将水污染防治设施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由建设单位验收,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系统完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强化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力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一是增加了构建巢湖流域水环境综合信息平台,推进数字巢湖建设的规定(第十五条)二是增加了建立跨界水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三是明确了巢湖流域实行河长制、湖长制,要求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上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河长、湖长进行考核的规定(第十八条)四是将“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纳入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内容,并明确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四)着力提升巢湖入湖水体水质

结合省委省政府在防治巢湖流域水污染工作中采取的行之有效措施,多管齐下改善入湖水体水质。一是要求加强对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等的全流域治理,加强对杭埠河、丰乐河等清水来源河道的水质保护(第二十一条)。二是增加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规划,按规定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三是增加了合肥市各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对接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排水户实行雨污分流改造,防止混接、漏接;要求巢湖流域其他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雨水、污水分流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五)严格控制工业项目氮、磷等主要污染物指标排放

立足于促进巢湖流域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条例》在修订中注重从严控制工业项目氮、磷等主要污染物指标的排放。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二是增加了在水环境三级保护区内新建“排放含氮、磷等污染物的项目,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氮、磷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减量替代”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三是将各类工业园区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求由合肥市扩大至全巢湖流域,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第三十条)

(六)统筹完善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

多措并举、重点突出地提升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效。一是增加了重点排污单位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化肥、化学农药减量和替代措施,推进化肥、化学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一步完善污染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三是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第四十一条)

(七)大力推进巢湖生态治理与修复

贯彻水污染防治与水生态修复并重的指导思想,大力推进巢湖流域生态治理与修复体系建设。一是明确构建完整的巢湖梯级湿地体系,开展入湖河口生态湿地建设,恢复水生植被;在巢湖流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巢湖流域从事工程建设、土地开发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因建设水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等项目确需占用的,应当同时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二是明确推进富磷山体治理与修复,采取措施控制富磷地层对巢湖及其支流的磷物质输入(第四十九条)三是推进蓝藻防治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完善蓝藻水华防控应急机制。(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此外,还对部分法律责任条款作了细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