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凯欧纺织有限公司纺织品生产及印染加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

信息来源:环评处发布日期:2021-08-20 18:12点击次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宣城凯欧纺织有限公司纺织品生产及印染加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本公示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联系电话:0551-62376676(兼传真)

    监督电话:0551-62379332

    地    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1766号(230071)

    项目名称:宣城凯欧纺织有限公司纺织品生产及印染加工改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宣城凯欧纺织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竹塘路22号宣城凯欧纺织有限公司现有厂区

    建设项目概况:项目利用现有厂区现有空地新建厂房三栋,增加印染生产设备和染色、印花生产线、织 造设备,配套改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增加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通过本次改扩建新增年产8500万米高档印染化纤面料产能。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

    (1)废水:厂区新建一座8000t/d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新建中水回用装置,建成后厂区回用水比例不低于50%。项目生产生活废水排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废水分质处理,分质回用,经“调节池 气浮池 反应初沉池 水解酸化池 接触氧化池 二沉池 反应三沉池”处理后,部分废水初级回用,部分废水经中水回用系统双膜法处理后回用。排放废水需满足《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41号)中间接排放标准和宣州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接管至宣州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2)废气:项目新增2台15t/h燃天然气蒸汽锅炉,锅炉加装低氮燃烧器,新增燃气锅炉废气各经1根高度为15m的排气筒排放(企业承诺:待园区集中供热设施完善,企业接入园区集中供热管网后,现有厂区燃气锅炉将停用或拆除);本项目新增定型机、印花机、蒸化机工艺废气经收集后经过“喷淋吸收 热交换 高压静电”废气净化装置(共15套)处理后,通过15根排气筒排放。(其中11套位于新建厂房楼顶,排气筒离地高度25m,剩余4套位于利旧厂房,排气筒离地高度15m);本次改扩建项目新增2套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处理装置(现有污水处理站增设1套;新建污水处理站配备1套),分别通过2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厂区道路进行硬化,同时定期对路面进行清扫及洒水。在厂界围墙、厂前区、车间和物料储库及堆棚周围设置绿化带。

    (3)噪声:设备选型时选用噪声小的设备,对振动较大的风机机组的基础采用隔振与减振措施;机组做金属弹簧、橡胶减振器等隔振、减振处理等;对空压机采取设置独立隔声房,其他主要高噪声设备如喷水织机等采取减振安装 合理布设 厂房屏蔽。

    (4)固体废物:本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废布、生活垃圾、废染料桶、废包装材料、污水站污泥和废机油等。其中废布外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置,与染料直接接触的废染料桶、废包装材料以及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内危废仓库,集中由有资质单位进行转移及处置;生化污泥由有资质单位填埋、焚烧或者资源回收利用处理;扩建项目新建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物化污泥需经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要求进行鉴别,如经鉴别后确定为一般固废后按照一般固废进行管理。

    (5)地下水:严格区分污染防渗区和非污染防渗区。对于重点污染防治区如生产车间等可采用耐腐蚀的水泥对地面进行硬化,以达到防腐目的;对于初期雨水池、事故池、废水处理站等采用复合防渗结构型式或刚性防渗结构型式,对于废水、初期雨水、事故废水收集运送管线所经区域可采用抗渗混凝土管沟型式或1.5m厚粘土(渗透系数≤10-7cm/s)进行防渗。厂区新建一座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控和应急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6)环境风险:项目在运营过程中采取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避免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减小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降低事故的影响程度。项目建成后重新修订现有厂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采取了网上、报纸、张贴布告公示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有关部门的意见: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项目备案。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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