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G50沪渝高速、G5011芜合高速宣城至芜湖段改扩建工程(起点至芜湖枢纽段)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环评处发布日期:2022-01-25 15:07点击次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G50沪渝高速、G5011芜合高速宣城至芜湖段改扩建工程(起点至芜湖枢纽段)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皖环函〔2022〕39号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G50沪渝高速、G5011芜合高速宣城至芜湖段改扩建工程(起点至芜湖枢纽段)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019-340000-48-02-007912,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全长约47.82公里,起自宣城市宣州区(芜宣枢纽互通立交以南4.3公里)处,顺接G50沪渝高速广德(皖浙省界)至宣城段,终于芜湖枢纽,采用两侧加宽为主、部分路段单侧加宽或单侧分离方式进行改扩建,整体式路基拓宽至42米标准、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和运输路线,加强施工管理,原则上禁止夜间施工;优先采用低噪设备,合理布设施工机械位置,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声环境敏感点;加强施工期噪声监测,根据需要设置临时隔声屏障。按《报告表》要求设置声屏障和隔声窗,并预留噪声治理费用;运营期对沿线敏感点的噪声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和增补、完善保护措施,避免噪声污染扰民。

   (二)严格控制生态影响。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禁在敏感区内设立取弃土场和施工场地等,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减少项目建设对生态系统植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严格落实水土保护措施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三)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生产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后回用;桥梁建设选择枯水期施工,钻渣、弃土及泥浆等严禁向水体倾倒。运营期服务区、收费站、养护工区等场所污水收集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回用。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加强日常管理维护,避免污染地下水。

   (四)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施工中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选用尾气排放达标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对施工道路进行固化、洒水处理,规范建设运行拌合站。运营期加强公路养护,各辅助设施厨房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管理和维护。

   (五)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严格控制弃渣的收集和弃放,分类回收利用施工废料,不能利用的运至规范堆场;妥善处置挖掘施工产生泥浆,不得产生水体污染;施工场地内不得进行进行机械维修等产生危险废物的作业。运营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加强服务区应急管理,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风险防范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源头预防、分区防渗措施。做好公路沿线跨河大桥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三、配合沿线市、区政府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做好用地控制,配合开展噪声污染情况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等减噪工作。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按规定开展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若项目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项目沿线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T9QA0T)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10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宣城市人民政府,芜湖市人民政府,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安徽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海环境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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