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大气环境处发布日期:2023-06-08 08:00点击次数:

为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相关要求,2023年5月8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一、公告明确,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

对轻型汽车来讲,国六b阶段和国六a阶段相比,主要变化为:增加实际道路试验循环测试(RDE)限值要求,国六a阶段中RDE(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测试)仅监测并报告结果,而国六b中RDE测试结果需满足标准限值要求;另外国六b的排放限值较国六a更加严格,一氧化碳、非甲烷烃、氮氧化物及PM颗粒物等排放标准限值较国6a降低了30%-50%左右。对于重型车来讲,国六b和国六a阶段相比,主要变化为国六b增加了PEMS测试PN限值、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数据发送、高海拔排放等要求,并将PEMS测试载荷范围从50%-100%放宽到10%-100%。

二、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在车辆出厂或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符合要求。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b阶段要求,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如实公开并告知车辆购买者。相关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公告》中提到,针对部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即RDE试验)报告结果为“仅监测”的轻型汽车国六b车型,给予半年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今年12月31日。尽管车企逐步完成国六b排放标准切换,但受疫情、市场等多重因素影响,出现了一定数量的库存轻型汽车,为落实助企纾困、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相关政策,设置半年时间的销售过渡期。

附件1: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docx

附件2: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pdf

附件3: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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