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环评处发布日期:2023-10-10 16:25点击次数:

一、编制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为规范重大变动界定,2015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已相继出台水电、火电等 29 个具体行业的重大变动清单以及《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但尚未制定《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为优化营商环境,妥善解决我省建设单位涉及环评调整变更相关问题,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同时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及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参照生态环境部及上海、重庆等省(市)管理规定,环评处草拟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变更工作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2023年6月,环评处起草完成《变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7-8月,征求了16个市局,部分企业、环评编制单位、协会以及厅相关处室意见,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5条,采纳15条,未采纳10条。9月,完成合法性审查,并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包括正文九条内容和三个附件。

正文:第一、二条明确重大变动的定义及执行时段,第三条规定重大变动的界定依据,第四条要求涉及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第五、六条规定了涉及非重大变动可编制《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并纳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第七条明确企业和生态环境部门的责任,第八条强化对变动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九条规定本通知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附件:附件1列举了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便于企业查找比对;附件2,抓大放小,制定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按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分别规定重大变动清单,尽量给出定量的判定依据,减少主观判断,提高清单的可操作性;附件3是对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的编制建议,包括项目变动情况、评价要素、环境影响分析说明以及相关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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