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与林业行政执法协作暂行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执法一室发布日期:2023-11-10 14:49点击次数:

为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生态环境部门、林业部门在涉及自然保护地执法工作中的协作配合,11月3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林业局印发了《安徽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与林业行政执法协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经省政府同意,2023年2月,省生态环境厅将上述事项纳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

二、制定过程

鉴于基层生态环境部门与林业部门存在职责分工不清晰,违法行为把握不准确,案件线索移交不顺畅等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积极会商省林业局,倡导建立衔接有效、协作执法的工作机制,并采取向各市生态环境局发放执法问卷调查表、实地调研和座谈研讨等方式集思广益,联合省林业局赴自然保护地面积广、执法协作配合好的有关市县征求意见建议,在充分征求各市意见后,共同制定出台《办法》。

3、主要亮点

《办法》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和林业部门的责任分工、划转的具体违法行为,细化问题线索移交移送的具体程序,提出执法协作具体要求,指导各地形成齐抓共管自然保护地的合力。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林业部门具体承担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日常监管工作职能。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对自然保护地其他涉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生态环境部门承担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二是明确具体的违法行为。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明确了9种“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

三是明确执法协作具体内容。包括明确线索移交形式,案件受理及结案反馈方式,协助请求方式,建立执法协作联络员制度和联席会商制度,共同织密依法保护自然保护地的法治之网,助力打造山水秀美生态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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