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池州市黄山岭铅锌矿整合矿区15万吨/年采矿技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环评处发布日期:2024-03-12 09:28点击次数:

安徽铜冠池州资源有限公司:

《池州市黄山岭铅锌矿整合矿区15万吨/年采矿技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2309-340000-04-02-895760)收悉。1998年,原池州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局批复了池州黄山岭铅锌矿采选项目。现你公司为接续生产,延长矿山服务年限,拟整合采矿权矿区范围内资源,开采范围为-450米至-300米之间的Ⅳ号矿体、-173米至-56米之间的Ⅵ号矿体以及-335米至-284米之间的40号、41号小矿体,项目仍采用地下开采方式,技改项目实施后,矿石采选规模仍为15万吨/年,不新增工业占地。优化改造井下排水系统、矿区供电系统等,选矿、废水处理设施等依托现有工程。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意见,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你公司应严格履行“以新带老”治理工程承诺,按照承诺时限要求,完成现堆存废石清除;加高破碎、筛分系统排气筒至15米;入河排污口安装在线水质、水量监测设施;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于矿区绿化。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书》要求,选矿破碎筛分系统产生的扬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化验室废气经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加强工业场地内道路洒水降尘。选矿破碎筛分工序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中特别排放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表6污染物浓度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井下涌水部分用于采矿,剩余部分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供选矿使用。选矿废水等处理后由水泵泵至选矿高位水池供选矿生产循环使用。生活污水依托现有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矿区绿化。总排口废水排放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2排放限值要求(其中重金属执行表3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关于安徽铜冠池州资源有限公司工业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贵水务〔2017〕255号)中限值要求。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地下水水质和土壤长期跟踪监测,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污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放置高噪声设备,对现有生产设备加强维护保养;加强运输车辆管理,限制运输车车速。营运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

(六)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井下废石主要用于空区充填,若部分出井,需存放于拟建全封闭暂存场所内;尾砂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规定的标准、方法、批次要求开展鉴别,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充填或外售资源化利用,若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你公司应建立尾砂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产生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

(七)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八)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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