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合肥华安脑科医院有限公司头颈部X射线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医用直线加速器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发布日期:2024-03-14 10:29点击次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皖环函〔2024〕146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合肥华安脑科医院

有限公司头颈部X射线立体定向放射外科

治疗系统、医用直线加速器系统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合肥华安脑科医院有限公司:

《合肥华安脑科医院有限公司头颈部X射线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医用直线加速器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环评估函〔2024〕17号)和专家组的技术评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建设项目内容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洪河路86号合肥华安脑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拟对高压氧楼一层、门诊楼一层闲置场所进行改建,并分别配置1台直线加速器(最大X射线能量10MV,最大电子线能量22MeV,最大输出剂量率在6MeV非均整模式下为14Gy/min)、1台头颈部X射线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以下简称ZAP-X,最大X射线能量3MV,无电子束治疗模式,最大准直器条件下最大输出剂量率15Gy/min)开展放射治疗。项目建设情况详见附件。

该项目符合辐射实践正当性的原则,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后,对周边环境、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的环境影响满足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我厅同意《报告表》的结论和拟采取的辐射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期间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公司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设计机构对《报告表》中的提出的辐射防护方案进行设计、复核,在保证建筑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确保改建后的设备机房实体屏蔽的辐射防护效果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二)本项目建设阶段主要为基坑开挖和屏蔽墙加厚、机房内部装修等防护施工,主要的施工过程均在公司内区域。公司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管理和控制措施,降低对环境影响。

(三)项目运行期,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气、噪声、废水、固体废物的管理和控制措施。废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公司应购置相应的监测仪器和防护用品,满足核技术应用项目监测需要,并按监测方案对核技术应用场所及周围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同时做好记录分析工作。

(五)公司应按照《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HJ1198-2021)要求设置固定式辐射剂量监测仪,剂量监测仪应有异常情况下报警功能,其显示单元设置在控制室内或机房门附近。

(六)公司应完善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及时根据新增项目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同时,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管理,安排新增辐射工作人员参加核技术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考核通过后方能上岗。严格执行辐射从业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体检等管理制度和辐射防护年报制度。

三、请在该项目启用前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及时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附件:项目建设具体情况一览表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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