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4年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出台四项制度文件

发布日期:2024-01-15 10:20 信息来源:宣教中心 浏览量: 【字体:  

1月11日上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4年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省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项磊解读了《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等4项制度文件。

近年来,国家多个重要政策文件均要求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2023年9月28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皖环函〔2023〕973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省域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类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

发布会介绍,4项制度文件对《意见》中规定的交易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了4类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府储备管理、交易规则、排污权租赁等有关具体内容,建立全省统一的制度体系。如明确规定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限在同一流域内进行;明确排污单位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对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明确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核定工作,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登记确认的有效凭证;明确排污权交易实行分级审核,一般应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进行交易,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方可跨市区域交易;明确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等等。

下一步,省厅将组织开展专题培训,进一步加强宣贯,让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等进一步了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对象、范围、流程等,引导排污单位自觉、主动参与排污权交易,确保4项制度文件顺利实施,达到预期效果。